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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朋友妻通奸用裸照威胁 法院断为"强奸"  
李朝涛 辜波燕 蒋洁玲  2002-11-07 11:31:30

与他人妻子通奸,后女方不愿意,竟拍下裸照进行胁迫,继续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日前,这名男子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刑4年。

经法院查明:1999年5月,24岁的福建籍男子柯孙桔与郑某霞夫妻一起来广州市经营玉器生意。自2000年9月起,柯孙桔便与郑某勾搭成奸。2001年8月,因两人发生矛盾,郑某霞提出终止两人的关系。但柯心有不甘,为了能达到长期与郑通奸的目的,在一次约会时,趁机强迫郑拍裸体照片,抓住郑的害怕心理,以将裸体照片公开及向郑的丈夫告发相威胁,又多次与郑发生了性关系。

直到2001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将柯孙桔抓获,并在其身上搜出郑某的裸体照片及底片。广州市荔湾法院据此认为:柯孙桔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柯有期徒刑4年。

一审判决后,柯孙桔不服,上诉到广州中院。辩称其行为是为了维护双方的感情,并且双方一直通奸,只是后来郑某害怕影响夫妻关系,才推卸责任的,而在这件事中,郑也有过错。

广州中院对一审认定事实表示认可,仍维持原判。通奸不成的柯孙桔,因为强奸罪将在狱中度过漫长的4年。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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