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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捏造事实制作虚假材料 副厂长诬告厂长被判刑  
  2002-11-19 08:02:15

  齐鲁晚报临沂11月18日讯 今天从临沂市中院获悉,费县一名副厂长因对厂长不满,制作书面材料,故意诬告,近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
  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费县某厂副厂长张某因对厂长管理状况不满,伙同本厂曹某等六人先后制作了书面上访材料,捏造厂长拿回扣的事实,并将材料向检察院等部门投递。
  同时,张还于1996年秋至1999年秋利用其担任副厂长的职务便利,曾先后七次收受平邑县某村村民杨某人民币12000元。费县法院一审以诬告陷害罪及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后,张某以“主观上为挽救企业,没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故意,系正常反映问题,没有捏造事实”为由提出上诉。
  临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捏造他人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同时,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数罪并罚。法院遂以诬告陷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本报记者 本报通讯员)

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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