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问,区级检察院能受理中级法院生效的判决吗?青岛检察院将该案转到区级院办理对不对?
2011-09-08 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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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一处处长田峰: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即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由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人们检察院的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区级即基层检察院不能受理中级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但根据《办案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你所说的情况应该是李沧区院在协助上级院调查,并不是由李沧区院受理审查,案件的结论还是由上级院具体审查后作出。
我对一个青岛中院二审生效的判决不服,到省检察院申诉,省检察院将材料转至青岛检察院办理,但最近李沧区检察院的同志向我询问相关案件问题,我想问一问,区级检察院能受理中级法院生效的判决吗?青岛检察院将该案转到区级院办理对不对?
答:
民行一处处长田峰: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即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由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人们检察院的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区级即基层检察院不能受理中级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但根据《办案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你所说的情况应该是李沧区院在协助上级院调查,并不是由李沧区院受理审查,案件的结论还是由上级院具体审查后作出。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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