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朋友交通肇事撞死人了,但是现在我朋友已经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得到了对方的谅解,对方表示不追究我朋友的责任。以前听说你们有个平和司法程序,可以不用起诉,不知道我朋友这样的情况可否适用平和司法?

2011-11-10 10:30:00     作者:    来源: 大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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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公诉一处处长宋刚:你好,平和司法是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结合烟台实际情况,在平和司法理念指导下,对轻微刑事案件实行从宽处罚的一种工作方法,这一执法理念,被司法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充分体现执法办案人性化的一方面。

你好领导,我有一个朋友交通肇事撞死人了,但是现在我朋友已经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得到了对方的谅解,对方表示不追究我朋友的责任。以前听说你们有个平和司法程序,可以不用起诉,不知道我朋友这样的情况可否适用平和司法?

答:

李建新检察长:这个问题由公诉一处处长宋刚回答。

公诉一处处长宋刚:你好,平和司法是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结合烟台实际情况,在平和司法理念指导下,对轻微刑事案件实行从宽处罚的一种工作方法,这一执法理念,被司法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充分体现执法办案人性化的一方面。可以说平和司法,就是要在司法正义的前提下,充分地去显示社会机制的人性化、理性化并保证效率,进而去充分地张扬社会的最大利益和公平正义。
       交通肇事案件作为一种过失犯罪要适用平和司法程序有很多限制性规定。比如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的意见》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平和司法”程序:(一)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二)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仍然驾驶上路,致一人死亡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仍然上路驾驶,致一人死亡的;(四)驾驶车辆超速50%以上,致一人死亡的;(五)客运车超员20%以上或货运车超载30%以上,致一人死亡的(六)其他较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的。”

由于“平和司法”是一种非刑罚化的案件处理方式,因此对案件是否适格的审查格外严格,能否启动程序还要对个案进行审查。

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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