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8日,“互联网法律知识普及月活动”系列访谈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与网友谈网络隐私保护。图为嘉宾与主持人交谈。新华网 陈竞超 摄
[主持人]从微博出来之后大家特别感叹,微博的能力太大了,不经意间发布一个东西,经过上万次的转载,让他的影响面扩大到不可想象的地步。比如刚才你说的交通超速照片,流传到网上之后,引起了大家非常广泛的转载,也给当事人造成非常不良的影响。如果这个行为侵犯了隐私权,那发布人,甚至几万次点击的转载者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周汉华]如果经过法律程序认定是侵犯了,那就要经过核心概念,一个是民事上的隐私权,一个是公法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权利。需要有过错,需要有因果关系,需要有被侵害的个体,所以要进行民事上责任的认定。网络和现实世界不太一样,所有转载者都认为他有责任?那这个和现实社会中就不太一样了,所以民事上还有一个取证的问题,这是从民事上隐私权保护角度来说。在公法上,就是对个人信息保护这块,谁主要负责任呢?这个得是法定的义务主体负责任,转载者就不需要负责任了。在交通违章这个“门”里谁应该来负责任呢?法定主体是依法履行公务,然后拥有这些信息或者说这些视频的机关来承担责任。另外的主体,构成行政违法也要承担责任,比如说他是非法买过来的,就是非法获取的,你也要承担责任。一般的转载,因为他没有特定的法律义务,我认为链条不要追求那么长,否则网络上就会形成寒蝉效应。这个需要进行法律上的甄别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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