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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成:快递"先签字、后验货"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2011-03-15 11:45: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今天上午9时30分至11时,大众网和山东省消费者协会联合举办网上论坛直播活动,省消协副秘书长周海亮携全省10位消协工作人员做客大众网,与网友交流互动,解答消费疑问,支招消费维权。

    大众网济南3月15日讯 今天上午9时30分至11时,大众网和山东省消费者协会联合举办网上论坛直播活动,省消协副秘书长周海亮携全省10位消协工作人员做客大众网,与网友交流互动,解答消费疑问,支招消费维权。

    网友:随着快递行业的不断发展,消费者快递的物品破损或丢失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然而,按照《邮政法》的规定,不论有机、快递的物品实际价值是多少,如果消费者未对物品进行保价,一旦丢失就只能按运费的3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根据此规定,当消费者付完快递费用后,经营者有义务和责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邮寄过程中造成丢失、损坏,快递公司应当全额赔偿。请问《邮政法》的对这种情况的规定和《消法》规定是否冲突?

    省消协法律支持中心主任王新成:这两个法律法规并不冲突。第一点,这个新的《邮政法》是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邮政法》第47条规定,保价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要按照保价额进行赔偿,部分毁损或者内件缺少的,应当按照保价的价格以及邮件全部价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是对保价。对于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毁损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是这个赔偿的最高限度不超过邮资的3倍。这就是消费者反映的最高只给3倍,但是这是未保价的,如果是保价了,应该按照保价的价格进行全额赔偿。还有关于挂号件丢失的,最高也是按照3倍赔偿。

    同时在47条还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单据中,明确地告知消费者,要引起消费者重视、注意。所以说,新的《邮政法》相对1986年的《邮政法》,在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方面又有了新的突破和发展,应该说是一个进步。

    第二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也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时候,享有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的规定。这是咱们平常说的消费者的安全权,这是咱们购买接触服务时的基本权利,这和《邮政法》的47条并不矛盾,两个法律法规都体现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点,关于邮政快递方面,也是2010年我们全省消协组织受理消费者投诉的一个新的热点。在2010年,全省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受理有关邮购方面的投诉是412件,较2009年同比增长42.07%,增幅还是比较明显的。因此我们省消协联合市地消协,共同开展了邮购投递的调查,通过调查,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快件的延误、错投、损毁丢失现象比较严重;第二点,就是快递服务业不提醒广大消费者进行保值保价业务,特别是快递服务业不能按照《邮政法》的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或者给据邮件上对消费者进行提示。一旦发现丢失或损毁,在赔偿的时候又以未进行保值业务进行推托,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第三个就是一些快递行业的“先签字、后验货”这个规定,可以说严重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针对以上问题,省消协及时向广大消费者发送了消费警示,在此我提醒广大的消费者在进行邮政或者快递服务的时候,首先要选择规模大、信誉好、诚信度比较高的邮政快递服务业进行服务。同时,建议广大的消费者一定要选择保值保价业务,可能是在进行保价的时候,要比普通的邮寄可能要增加一些费用,但是如果出现损毁或者丢失,在赔偿的时候能得到全额的赔偿。所以说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选择快递或者邮政服务的时候,要进行保值保价。

    最后一点,如果说在进行这个业务中,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了,邮件毁损或者丢失,一定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发票或者给据单据,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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