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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处:一起作案定罪不同,并非处理不公

2012-06-08 15:19:00     作者: 贾志丽    来源: 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聚众斗殴
[提要] “聚众斗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案件,参与同一个聚众斗殴事件有人被提起公诉,有人没被公诉,因为存在特殊情况,这种处理是公正合理的。”今天上午,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朱庆安率领公诉处等8个部门的负责同志做客大众网,在线回答网友提问。在答题中,公诉处处长李志勇对聚众斗殴罪如此解释。

  公诉处处长李志勇:
  一起作案定罪不同,并非处理不公

公诉处处长李志勇回答网友问题

  大众网济南6月8日讯记者贾志丽)“聚众斗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案件,参与同一个聚众斗殴事件有人被提起公诉,有人没被公诉,因为存在特殊情况,这种处理是公正合理的。”今天上午,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朱庆安率领公诉处等8个部门的负责同志做客大众网,在线回答网友提问。在答题中,公诉处处长李志勇对聚众斗殴罪如此解释。
  上午9:00,公诉处处长李志勇就来到会议室,在打开电脑之后,李志勇拿出准备的资料,他说昨晚已经把网友在菏泽论坛提问的问题浏览了一遍,并把自己负责的问题打印出来。“5楼、14楼、21楼、37楼……”在一切准备就绪之后,李志勇开始在菏泽论坛找网友提问的问题,李志勇告诉记者这几个楼层网友提到的问题都是与公诉处有关的。
  “我的一个亲戚最近因为聚众斗殴罪被提起公诉,但和他一块参与殴斗的还有很多人没有被起诉,这样处理是否公正?”41楼的网友如此提问。“好多网友都会遇到这样的困惑,不是处理不公正,只是聚众斗殴是一件比较复杂的案件。”李志勇向该网友解释说,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追究的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随后李志勇又在答案后面写上“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所提及的没有被提起公诉的人可能属于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这些人员不属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仅属于一般参加者;二是这些人员涉嫌犯罪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达到提起公诉的条件;三是这些人因在逃尚未归案或者另有其他罪行而被另案处理等。”
  在交流中,记者把“抗诉”听为“上诉”,李志勇看到记者的记录后赶紧说:“不是上诉,是抗诉,虽然仅差一个字,但两个词的意思可是迥然不同的。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而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记者惊讶于我国法律的严谨性。李志勇告诉记者,他89年从事工作,从20多年的从业经历来看,给他最大的感触不是案件自身的复杂,而在于让百姓认同法律的公平性与严谨性。他说,好多百姓从自身情况出发,看似合乎情理,但是法律条文是严谨的。李志勇总结到,处理案件远远比让百姓认同法律、服从法律更为复杂。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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