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修订,专家建议删除“合理利用”

2017-06-02 21:22:00来源:澎湃新闻作者:刁凡超

  中国的湿地正面临严重威胁,国家层面立法迫在眉睫。

  5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结束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这是国家林业局对2013年版《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一次修订。

  针对《规定》的修订,相关专家及非政府组织呼吁,应增加对湿地破坏行为的惩罚性条款,增加公众参与内容,严把“征收占地”关。

  并且,由于《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仅是部门规定,为有效遏制湿地破坏的现状,专家还呼吁国家林业局会同其他部门推动国家层面的《湿地保护条例》早日出台。

  “湿地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现在要解决‘九龙治水’‘政出多门’的问题,亟需国家层面立法。”北京林业大学自然保护区学院院长雷光春说。

  在2016年3月,《湿地保护条例》曾被国务院列入当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由国家林业局起草,但至今未正式出台。

  5月8日下午,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湿地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局的起草工作已经完成,并于2016年递交到国务院法制办。

  “接下来国务院法制办将征求其他部门意见。从我们的角度讲,当然希望国家层面对湿地保护的立法能够越快出台越好,但目前还没有新的进展。”该负责人说。

  守住湿地红线不能留隐患

  上述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湿地公约,2013年,国家林业局就已公布了《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此次征求意见稿是在此基础上的修订版。

  对比发现,相比2013年版本,《规定》最大的变化体现在第七条、第三十二条。

  第七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相应湿地名录。

  而在对湿地的征收和占用议题上,《规定》也较2013年版本有所更新。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确需征收、占用湿地的,用地单位应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

  有环保组织认为,相较而言,征求意见稿中增加的“先补后占、占补平衡”、“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警示开发商占地不补的作用,是针对湿地保护的一个进步。

  但同时,由于在重要湿地上的开发行为并没有被严格禁止,很可能给未来的湿地保护留下隐患。上述环保组织担忧,个别公司会钻法规的空子、破坏湿地的开发活动难以避免。

  “这一条从法律的措词来说是不严谨的,”雷光春针对《规定》第三十二条建议说,“应把‘合理利用一般湿地’删掉,这一条就应该是禁止性的。”

  湿地面积十年内减少339.63万公顷

  中国是《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缔约国。

  2015年国家林业局组织编写的《中国湿地资源总卷》显示,随着人口增加、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湿地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中国的湿地生态系统,由于盲目开垦和转变湿地用途、水资源不合理利用、湿地产品不可持续开发、水质恶化等现象的普遍存在,正面临越来越严重的威胁。

  2014年《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显示,相比第一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数据,近十年来我国湿地面积减少了339.63万公顷,湿地保护率虽有提高,但仍仅为43.51%,且湿地受污染、过度捕捞和采集、围垦、外来物种入侵和基建占用的威胁压力进一步增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则建议,湿地作为环境要素之一,应根据《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增加鼓励公众参与的相关条款,“湿地开发利用所有的项目都要有公众参与,特别是环保公益组织参与,因为环保公益组织对湿地保护知识比较熟悉。同时对湿地破坏应当规定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此外,现有法律有关湿地保护内容比较欠缺,而一些法律如《土地管理法》等对湿地持鼓励开发利用的态度,周珂还建议《规定》应有针对性地纠正和引导修法。

  “湿地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现在要解决‘九龙治水’‘政出多门’的问题,亟需国家层面立法。”雷光春表示。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解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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