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左践说,日本1995年开始实施机动车强制险制度时,保额只有30万日元,现在保额已经涨到了3000万元,但保费却不断下降;韩国上世纪60年代实施机动车强制险制度后,保费和保额也有十几次调整。
“我国交强险的发展趋势也将是,保费不断降低,保额不断提高。”郭左践说,但这至少需要一段时间的摸索,未来两三年主要是积累数据的过程。
去掉无责财产赔付后保费会降
“他的车追了我的尾,我一点责任也没有,凭什么还要赔他?”采访中,记者经常听到一些车主这样抱怨。
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该法制定的交强险条例,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北京律师刘家辉认为,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和尽快救助伤员等方面的考虑,规定对伤者进行无责赔付还有情可原。但如果只有财产损失,无责一方也要赔偿对方,就有点于法于理说不通了。
“无责赔付原则是法律规定的,并非出自保监会。”郭左践今天说,在交强险实施过程中,保监会发现了无责财产赔付中的一些问题。保监会已经就此向有关部门反映。
据他介绍,我国交强险的无责赔付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赔偿原则和赔偿范围不太一样。欧盟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后,保险公司先垫钱抢救伤者,在相关部门断定交通事故责任方后,再向责任方追偿。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定了无责赔付原则,但该原则只适用于交通事故中的人员受伤,不包括财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