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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大棚土地经营权可抵押贷款

2009-06-03 10:06: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  

  农村居民融资难的问题长期难以解决,关键因素之一是农民缺乏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供抵押的资产。
    5月5日,在寿光市纪台镇前曹村陈焕亮的蔬菜大棚里,他告诉记者:“这两个大棚一年差不多会有20万元的收入。今年,我能将这两个棚建起来,多亏市里采取了一项新政策,使我通过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从商业银行贷了10万元款。”

    陈焕亮所说的这项新政策,是寿光市为破解农民贷款难,引导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蔬菜大棚以及农村住房作抵押而向银行贷款的办法。

    破解农民贷款难瓶颈

    农村居民融资难的问题长期难以解决,关键因素之一是农民缺乏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供抵押的资产。

    为破解农民贷款难这个“ 瓶颈”,寿光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利用农民目前拥有的最主要财产——住房、承包土地和蔬菜大棚作为贷款抵押,将试点选在孙家集街道三元朱村和纪台镇前曹村,贷款承办银行分别为寿光村镇银行、潍坊市商业银行寿光支行和寿光农村商业银行。

    寿光市金融办主任隋永福解释,寿光市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因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个体私营经济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可以依据有关办法,以其在农村的合法房屋、自有家庭承包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担保。

    风险有多大?

    寿光市这一农村金融改革,对作为贷款方的银行而言,是否存在风险?

    试点办法规定,以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贷款人必须拥有该住房的房产证和土地证,还必须保证抵押的房屋在依法清偿后有适当的居住场所;另外,贷款人除了需要向银行提供身份证明、家庭年收入状况、贷款用途及其经济效益分析等资料外,最关键的一条是,贷款人还须提供不能偿贷时农村住房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处置抵押屋所坐落宅基地的书面证明。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原则上不能超过家庭承包土地总面积的 70% ;同样,农民要想获得贷款,也必须提交所在地村集体组织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和本人同意处置抵押物的承诺。以大棚抵押贷款,则必须取得由经管部门颁发的大棚所有权证和土地承包合同;在大棚抵押时,大棚6 年法定寿命期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从目前试点的情况看,办理贷款的农户只为解决暂时流动资金不足的困难,在一年内还清贷款基本没有问题。

    实现三大突破

    记者调查发现,经过半年多的探索和实践,寿光农村金融改革实现了三个突破。

    第一,在扩大农村贷款抵押范围上实现了新突破。将农民住房、大棚和承包地有条件地纳入贷款抵押范围,明显改善了农村贷款抵押物不足的现状,增强了农民融资发展的能力。

    第二,在完善农民财产管理制度上实现了新突破。通过试行大棚抵押贷款,农民必须将大棚所有权连同大棚法定寿命期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正式明确了大棚产权登记和管理制度;通过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贷款户必须依法办理住房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才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通过探索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农民必须取得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承包合同,才能进行贷款抵押。通过开展试点活动,进一步从法律上探索完善了农村住房和农民大棚、承包土地抵押登记管理等一系列制度,促进了农民财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在增加农村信贷资金上实现了新突破。目前,三家贷款承办银行已为 56户农民办理各种形式贷款913万元。
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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