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戴静刚特大贪污案作出终审判决:戴静刚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挪用资金罪有期徒刑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戴静刚贪污所得5901889元(已扣除158310元退赔的赃款)应予追缴。
拒绝查账暴露马脚
1997年初,北方某研究院决定对所属的试制厂进行厂区改造,在筹集资金困难的情况下,研究院决定找合作单位联合开发。研究院出地,合作方出钱,按照投资情况分配收益。这时候,作为穿针引线的中间人戴静刚出现了。
戴静刚,男,1956年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某商行经理。在戴的周旋下,山东一投资有限公司开始与该研究院接触。
1997年7月中旬,投资公司与研究院签订合同,此后,双方联合成立了工程办公室,负责具体施工情况,并设立单独工程账户,在财务、管理方面独立开展工作。戴静刚则被投资公司聘为办公室主任,全权处理包括财务在内的各项工程事宜。
由于投资公司的巨额资金不能在短期内到位,投资公司经戴静刚介绍,与河北的一家建筑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由其负责工程施工,规定建筑公司先划拨1500万元到工程办的账户,用于工程的前期手续及配套费用。合作开始后,建筑公司将资金划入工程办账户。
工程开工不久,投资公司就感觉到事情有些不对劲,发现戴静刚对公司的指令是明听暗不从。2000年年初,投资公司想审账。但戴静刚却说,账本已经不见,可能被偷了,账不好查。投资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00年7月,济南市公安机关以挪用资金罪对戴静刚立案侦查。
贪婪面目浮出水面
由于戴静刚声称工程办的账已部分遗失,难以复原,这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了难度。经过实地侦查后,办案人员决定对其中一笔比较明确的挪用50万元进行调查。
这笔资金与戴静刚的情人李某有关。2000年初,李某说父亲急需50万元,让戴静刚想办法,戴听后,表示帮忙。几天后的1月13日,没有经过投资公司同意,戴静刚便将50万元交给了李某。事实基本认定后,公安机关于2000年10月份以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两项罪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就案子中存在的一些疑点问题进行讨论:戴静刚受投资公司聘任工程办主任,投资公司是国有公司,戴静刚的身份应该是受国有公司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按照法律规定,这类人员侵吞单位款物,应以贪污罪论处,而不是职务侵占罪。此后,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开始介入侦查,不久,以贪污罪对戴静刚正式立案侦查。至此,戴静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了改变,也从而打破了戴静刚一直存在着的侥幸心理,成为这起轰动全省的贪污大案最终得以侦破的关键。在检察人员的努力下,从通过银行恢复账目来往情况入手,展开了调查。随着账目的恢复,戴静刚真实的贪婪面目浮出水面。
失控的工程办主任
1998年12月中旬,戴静刚用工程办的一张转账支票为其女儿支付了7880元的学费。
1998年底,为了取悦情人李某,戴静刚邀请李某及其父母一同到韩国旅游,他将工程办一张12000元的转账支票付给旅行社。
1999年初,戴静刚陪妻子到泰国旅游散心,回国后,他小施手脚,39898元的旅游费用再次在工程办账上报销。
2000年年初,戴静刚以看望在美国读书的孩子为借口,又到美国转了一圈,回来后四万多元的旅游费用又落在了工程办的账上。
工程办的账户成了戴静刚个人的取款机,但是这些所作所为与他的三次大手笔相比,只能称得上是小打小闹。
早在1997年7月,当上工程办主任不久,戴静刚找到了北京市某房地产信息咨询中心经理闫某,戴静刚对闫某说:如果你以你公司的名义帮助我开出264万元的工程前期咨询费发票,我可以付给你好处费。在闫某的帮助下,戴静刚以工程办的名义与他签订了虚假的工程咨询协议,闫某为戴静刚虚开了264万元的咨询费发票。发票到手后,戴静刚从工程办财务上提走了264万元,据为己有。
1997年10月,戴静刚对河北一建筑公司的副总经理刘某谎称工程办开工手续需要部分费用,工程办账上不好处理,让刘某帮忙,刘某找到北京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王某。王某将戴静刚给予的工程办的一张金额为231万元的转账支票存入自己公司的账户,并按戴的要求与戴签订了虚假的中介协议书,给戴静刚虚开了231万元的工程咨询费发票。此后,将转账支票兑付后,王某、刘某一起先后两次将10万美元和127万元人民币现金交给了戴静刚,钱到手后,戴静刚将与王某签订的假协议及为其虚开的发票交给工程办会计入账。
工程办成立后,戴静刚向投资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购买一辆轿车作为办公用车,投资公司同意了戴静刚的要求。此后,戴静刚购买了一辆价值100多万元的奔驰S320轿车,作为自己的坐骑。1999年,戴静刚瞒着投资公司,以工程办的名义为自己打印了一份文件,在文件中,戴静刚为自己吹嘘了一番后,话锋一转,以自己贡献巨大为由,将该车奖励给了自己。2000年年初,戴静刚通过朋友将这辆奔驰车卖出,得款95万元,据为己有。
据检察机关侦查证实,从1997年7月到2001年初,戴静刚共计贪污国有资产606万元,挪用资金近100万元,而这只是有据可查的数字。
谁创造了腐败条件
拥有巨大权力的工程办是为房地产基建而设立的,从一开始,就决定了这只是一个临时性机构,因此,既没有建立专门的财务制度,更没有严格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管理财务,结果工程办所有的财务大权都集中到了戴静刚手里。而且,工程办成立之初,合作方尚能重视监督作用,可不久,监督的内容没有了,连监督的形式也不复存在。这些空当,为戴静刚腐败创造了客观条件,而戴在主观上的投机心理则是启动贪欲战车的润滑剂。这种心理上的贪欲和客观上的无约束最终使他伸出了贪婪之手。
如果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检查制度,或许也就不会有国家财产大量流失、戴静刚身陷囹圄的结局。遗憾的是,开始没有人过问他的行为,后来也没有人能够及时地制止他,他成了一个两头管不着的人物。就是这种两头管不着,使他最终走向了一条不归路,给国家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据《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