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23 08:50:00 作者: 万涛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险资新政第二波落地。
10月22日,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境外投资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四项新政。在7月下旬保监会已发布险资投资股权和不动产等四项相关办法。
其中《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最为耀眼,保险资金投资渠道首次对包括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和券商理财等在内产品开闸,在权益投资收益下滑的情况下,此举有望拓宽保险公司的收益来源。此外,《境外投资办法》的出台也为险资拓宽了海外投资渠道。
一位接近保监会的人士指出,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之后,境外出现了很多好的投资机会,投资政策进一步放开,险资可以在境外低价购买一些好资产。根据新政,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规模可达到9000亿元。
9000亿险资出海
《境外投资办法》规定,委托人进行境外投资,需要设置境外投资相关岗位,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可投资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此前6月的征求意见稿,保监会将偿付能力水平的要求进行了大幅降低,由此前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变更为“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在受托人资质的门槛设定上,新政也较征求意见稿大幅降低。由“具有3年以上保险资产管理经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调整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此外,办法还规定,境内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仅限于投资香港市场。
在境外投资的投资比例上,新政规定,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投资新兴市场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
截至2011年12月末,我国保险资产总额已达6万亿元,以此推算,其中的15%即相当于将有超过9000亿元保险资金可以“出海”。
事实上,保险公司目前境外投资的规模非常有限。据前述接近保监会人士透露,目前国内保险公司投资境外的余额尚不超过100美元。
新政甫出,一些保险公司也积极申请境外投资资格。新华人寿董事会秘书朱迎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新华人寿已经从监管部门获批境外投资和基础设施债券计划的资格。
前述接近监管的人士透露,保监会也在逐步将一些险资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审批制转为备案制。
收益有望提高
除境外投资的进一步放开外,新政也首次开闸保险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信托计划等其他金融机构的产品。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规定,保险资金将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
其中,险资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其资产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理财产品的发行银行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为境内外主板上市商业银行。
险资投资信托方面,目前险资仅可以参与投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受托信托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新规指出,保险公司参与投资金融产品,应满足具有完善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业务操作流程、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具有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批准投资的决议和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等条件。
一位保险公司投资人士指出,偿付能力水平的要求也较此前6月的征求意见稿的150%有所降低。
在多位保险投资人士看来,门槛的降低为更多保险公司投资其他金融产品和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创造了条件。由于寿险公司的盈利周期较长,不少保险公司尚未进入盈利周期,偿付能力要求的适当放宽可以减小保险公司筹资压力。此外,目前权益投资欠佳,新品种的开放可以提高投资收益率。
前述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开闸险资投资其他金融产品,让保险资金成为所有金融产品的买方,从而推动金融产品创新,并且由投资改革转型推动保险产品模式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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