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7 11:35:00 我要评论
来源: 新华网“醉驾”是否犯罪?又该如何处罚?究竟如何才能遏住“醉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1日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围绕这些问题再次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这次审议的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意味醉酒驾车不但入罪,而且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将处罚。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将“醉驾”入罪,能对这一行为给予更有力的惩处和打击,对一些人会起到很大的教育和震慑作用,这也符合广大老百姓的心愿。
全国人大代表夏绩恩认为,以往刑法都是根据后果定罪,这次关于醉驾的定罪是一种进步,有利于保护群众安全,遏制醉驾。
“醉驾”,是一个人人痛恨却又屡禁不止的行为。公安部曾统一部署全国开始严厉查处酒驾,但是仍然有不少人“顶风作案”。有关专家分析指出,交通高危行为缺乏事先预防机制给人们留下了“侥幸”的心理空间。
为此,一些专家学者、全国人大代表纷纷提出,改变“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关口前移,从立法上完备防范体系。
但审议中也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慎重对待“醉驾”入罪问题。李连宁委员表示,人们对“醉驾”都很气愤,总体上赞成将“醉驾”入罪,但在情节把握上应要细化一下,从草案现在的表述来看,不管是醉酒驾车刚起动就被制止,还是在道路上跑了很长时间并造成交通拥堵,都要马上定罪拘役,并处罚金,这样规定有一定的情绪化倾向。
李连宁委员认为,草案的规定有些太硬,建议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一些空间,可单处拘役、或单处罚金、或两者并处,建议在“醉驾”和追逐竞驶后都加上“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这样在入刑的把量上可能更慎重一些,避免立法情绪化。
但也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醉驾”的处罚还应加重。任茂东委员认为,仅处以拘役偏轻,建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且他认为,仅是拘役实际中的操作性不强,难以执行,且行政成本较大。
郎胜委员指出,对于“醉驾”当前的实际做法是行政拘留,但目前看来作用不大。达到“醉驾”程度就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对社会的震慑效果会好一些。“随着汽车时代的到来、城镇化速度的加快、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醉驾’还是严一些好”。
夏绩恩代表则指出,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处罚应比普通交通肇事罪更严更重。他说,一般交通肇事者都没有主观故意性,但饮酒的人在饮酒时是有清醒意识和行为能力的,是知道酒后驾车危害的,因此要从重处罚。夏绩恩还建议,应对“醉驾”交通事故专列一条,指导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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