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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一律入罪” 公务员醉驾或将面临被开除

2010-12-27 13:58:00     作者:    来源: 羊城晚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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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有委员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比如国务院2007年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同时,国家公务员招考时,目前也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

    羊城晚报12月23日报道 “醉驾”是否犯罪?又该如何处罚?如何才能遏制住“醉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1日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围绕这些问题再次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醉驾飙车量刑应增限制条件

    这次审议的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意味醉酒驾车不但入罪,而且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将处罚。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将“醉驾”入罪,能对这一行为给予更有力的惩处和打击,对一些人会起到很大的教育和震慑作用,这也符合广大老百姓的心愿。

    但审议中也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慎重对待“醉驾”入罪问题。李连宁委员表示,人们总体上赞成将“醉驾”入罪,但在情节把握上应要细化一下,从草案现在的表述来看,不管是醉酒驾车刚起动就被制止,还是在道路上跑了很长时间并造成交通拥堵,都要马上定罪拘役,并处罚金,这样规定有一定的情绪化倾向。

    李连宁委员认为,草案的规定有些太硬,建议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一些空间,可单处拘役、或单处罚金、或两者并处,建议在“醉驾”和追逐竞驶后都加上“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这样在入刑的把量上可能更慎重一些,避免立法情绪化。

    醉驾处罚应比肇事罪更重

    也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醉驾”的处罚还应加重。任茂东委员认为,仅处以拘役偏轻,建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且他认为,仅是拘役实际中的操作性不强,难以执行,且行政成本较大。

    郎胜委员指出,对于“醉驾”当前的实际做法是行政拘留,但目前看来作用不大。达到“醉驾”程度就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对社会的震慑效果会好一些。“随着汽车时代的到来,对‘醉驾’还是严一些好”。

    夏绩恩代表则指出,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处罚应比普通交通肇事罪更严更重。

    公职人员更应率先垂范

    有委员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

    比如国务院2007年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同时,国家公务员招考时,目前也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

    也有人认为,公职人员更应模范遵守法律。郎胜委员对此认为,醉酒驾驶的行为本身是可以避免的,而国家公职人员更应模范遵守法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接受采访时表示,此前法律委员会开会时,亦曾讨论过该问题,他认为,国家公职人员应率先垂范,其行为才有公信力,对他们的道义要求高于一般人是没有问题的。他并分析,中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而转型社会也意味着风险社会,运用刑罚手段对一些严重的突出的社会问题给予严厉的压制,也是可以接受的。

    (本文来源:羊城晚报 )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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