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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规定要求电信服务明码标价

人民网   2002-08-01 15:49:57

    为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价格行为,完善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监督管理措施,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市场公平、公开、合法竞争,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从2002年8月1日起,全国所有提供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委托经营电信业务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服务项目、资费标准、计费原则及批准文号等。

    电信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可采取以下方式:通告、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价目表、资费手册;公用电话计价器;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语音播报;话费清单,以及公众认可的其他方式。

    《规定》对电信服务明码标价做了具体规范。电信服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或业务代办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并应当在方便用户查询的地点免费提供电信服务价格查询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话信息服务的,应当公开各类信息服务的项目和价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在基本通话费之外另行收费的其他服务项目,应当公布其服务项目和价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有人值守公用电话服务,应当在服务地点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和价格,并应将公用电话计价器屏幕面向用户。遇有电信服务价格调整,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

    《规定》强调: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董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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