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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业管制趋势浅析
焦燕东
《通信信息报》   2002-08-01 15:51:04

     当今世界电信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全球电信一体化。作为发展中的中国电信业要想彻底打破垄断,最终将是向国外开放电信业务市场,融入全球电信一体化的发展浪潮。2002年5月13日,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电信体制深化改革的成功,中国电信市场的竞争格局成为5+1的形式,全局性的战略重组基本完成。从更深层次的角度思考,这次中国电信业的进一步改革重组,是在中国加入WTO,中国电信市场必须对外开放这样的一种情况下进行的,因此,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创造更好的国内电信运营环境,使我们能更近距离地与国际接轨,然而,南北拆分甚至以前的一系列改革都还不够,我国电信市场的运营环境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以下就从电信的监管角度来进行探讨。

    电信管制机构独立是国际电信监管发展的方向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在进行电信改革的过程中,随着电信市场的发展,监管政策也在不断变化,特别是加入WTO后,根据WTO基础电信协议的要求,普遍组建了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目前全球已有近百个国家建立了这种机构。

    美国的FCC  美国对于民用通信的管理,主要由联邦通信委员会即FCC来实现。FCC作为监督、管制通信业的独立委员会,具有制定具体通信政策的权力,而且它所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所以FCC是一个准立法机构。另一方面,在制定规章制度时,FCC虽然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司法程序,但经公开评议、辩论后,最终由FCC裁决,所以它又具有准司法权。总之,FCC不仅仅是美国政府的一个行政机构,更是一个准立法和准司法机构。

    FCC委员会人员组成非常权威,共有5名委员,均经总统提名,参议院认可,其中1人由总统指定为委员会主席。在日常管制实践中,主席对其它委员具有强大的影响力。FCC现有1993人,主要职能是处理许可证及其它申请;分析用户投诉;从事调查分析;制定和实施管制计划;参与听证会等。

    根据技术进步和三网融合的发展趋势,FCC已作出决定,要将内设的监管公共电信与监管有线电视的机构合并,统一设立一个“竞争监管局”,统一政策、统一管制。

    英国的OFTEL  英国贸工部(DTI)下属的信息通信局,是政府政策制订部门。电信管制局(OFTEL)是根据1984年“电信法”建立的独立电信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是:保证在全英国能够提供所有合理要求的电信业务;保持和促进有效竞争;根据贸工部部长的授权颁发经营许可证;监管电信市场和许可证的执行,对反竞争行为和利用垄断地位进行不正当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调整、修改许可证条件;协调电信企业之间的关系;保护消费者利益,处理用户申告。

    OFTEL虽然是一个非部长级的政府部门,但独立于部长的控制。DGT(电信管制局总局长)由贸易工业部的国务大臣任命,任期通常为5年。OFTEL实行理事会管理形式,下设有10个部门,分别是:网络竞争部、用户事务部、许可证部、许可证执行和公平交易部、技术事务部、经济、会计和统计咨询部、法律咨询部、管理部、出版和图书储藏部、业务竞争和国际事务部。

    随着技术进步及其融合,英国公布了2001年通信白皮书,宣布将现有分管电信、广播、电视、无线电等9个部门合并为一个独立管制机构--通信管理局(OFCOM)。

    法国的ART ART于1997年1月1日成立,领导机构有5名委员,其中3名由总统任命,包括一名主席,另两名分别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任命,任期6年,在任期内政府不能解雇,但同时也不能连任。ART是法国电信经济和技术的管制机构,贯彻电信竞争的基本原则,对互连问题、分配频率和号码资源,以及执行法律有决定权,对公众许可证、普遍服务成本及资费标准有建议权(由部长决定)。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到:FCC是世界上首推一指的管制机构,除了它之外,像英国和法国这种设立在政府部委下,又相对独立于部委的电信管制机构也是比较典型的。通过对上述FCC的分析,无论是国体、政体,还是庞大的费用承担,我国不可能建成一个FCC式的管制机构;相比而言,英国和法国的模式更接近我国。我国在设立电信管制机构时应充分借鉴国外成功经验,首先考虑在政府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下设立相对独立的电信管制机构,并逐步走向进一步独立。

    中国的电信监管要建立公正、透明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市场经济不仅是商品经济,同时也是法制经济,所以欧、美发达国家在推行电信业的各项改革包括电信管制的改革之前都是首先立法。如美国、法国等在电信业全面推行竞争前首先出台或修改了各自的《电信法》,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管制机构的组成、实施管制的方式等,在电信管制的改革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中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正式的《电信法》,仅在2000年9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对我国的电信行业进行规范。随后,为了进一步细化规范,又在《电信条例》的基础上,陆续颁发实施了其他的法律文件,如《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以信息产业部部长令的形式颁发了20个相关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等。虽然这些法律文件在中国电信业的改革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电信条例》,但是,我国的电信改革还没有结束,我国刚加入WTO,需要与国际接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按照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做,因此,我国需要一部能体现中国电信行业具体情况、能指导中国电信业发展的《电信法》。

    同时,尽管《电信法》是规范行业行为的根本,但有些行为(如交通、财政、税收等)却不是《电信法》所能涵盖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得到相关法律的支持和保障,以及其它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支持。另外,为了使行业竞争能够公平有序,除管制局的监督外,许多国家还成立了专管市场公平竞争的机构。如英国的公平贸易总局、布鲁塞尔委员会下设的公平竞争委员会、澳大利亚的消费者协会与竞争委员会(ACCC)等,它们在电信业与管制机构共同担负市场监管职能。

    最后,还需要有必要的行政措施处罚,一般来说,行政处罚根据所犯过失轻重而给予不同的处分或处罚,包括书面催告,限期改正;过期不改,课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暂行中止运营许可,直至吊销许可证。总之,电信管制需要法律全方位的支撑。 

    中国电信业未来监管的重点  

    入世后,随着中国电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监管的力度也将会随之而加强,未来监管的重点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消除不对称管制。不对称管制作为电信改革历程中的一员,在打破垄断时期,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不对称管制,能打破企业的旧有思想,提高企业对市场的反应性,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从整个大环境来看,能促进市场的发育完善。但是,改革是在不断地深入发展的,电信技术的日新月异,电信市场的变化多端,需要改革的手段也随之而变化。新的市场格局逐渐形成,阻碍市场竞争的主要障碍已发生了变化,不对称管制渐渐地成为改革的绊脚石,应该到了结束其历史任务的时候。今天的中国电信业,已经形成了电信市场主体多元化的竞争架构。中国的电信企业应该和政府部门共同努力,尽早结束电信不对称管制,降低改革成本,促进国家电信事业的发展。

    第二,建立普遍服务基金制度。在我国整个通信业的发展历程中,实际上一直由中国电信承担着普遍服务这一艰巨的任务。在垄断时期,因为存在交叉补贴,这个问题一直都未“浮出水面”,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垄断已经破除,普遍服务日益重要。

    中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尤其在西南等边远山区,实现普遍服务是相当困难的,对一家企业来说,也是不堪重荷的。因为一些历史原因和各企业的利益问题,普遍服务基金制度在实施中也具有相当的难度。普遍服务是政府的职责之一,如果政府不建立相关的激励机制,企业是不会去主动承担的。我国现在还处在对普遍服务基金制度的建立阶段,还没有一整套关于普遍服务的管理办法,因此,应该对普遍服务的概念、范围、基金的收取比例、基金的补偿等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第三,平等接入和互联互通。从电信管制政策的改革思路看,实现在多个长途运营商环境下的平等接入、制订长途运营商标志码,将是我国电信管制改革的趋势。我国的电信业目前也正处在大变革时期,从政府角度看,新的市场格局刚刚形成,政府采取各种办法和措施尽快实现市场的公平竞争,而号码平等接入的实现将是其中一个重要手段。目前我国虽然还没有公布关于平等接入的法律法规,但是,实际的操作已经开始,现代企业的管理者应与管制机构齐心协力,共同致力于它的实施进程。

    另外,一直以来,互联互通也是政府和企业的一块心病。虽然《电信条例》对互联互通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这远远不能解决问题,互联纠纷仍旧不断。2002年1月1日政府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5号令的形式颁布实施《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对互联互通的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作为监管的重点之一,政府在互联互通的问题上已经明确了职责,明确了争议的解决办法,在将来的监管中,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做到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

    第四,电信业务许可证制度的完善。电信市场开放后,竞争者的数量增加是必然的。实行市场准入政策,是为了使电信市场竞争透明、公平和有序。在现阶段,各国对电信业务市场准入管制的主要手段是实行许可证制度。

    随着我国电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政府对电信市场的管理模式必将从直接管理逐渐地过渡到通过许可证间接地管理。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许可证管理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而我国正处在市场开放的初期,在没有《电信法》的情况下,仅在《电信条例》中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采取市场准入制度。随后,在《电信条例》的基础上,颁发实施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但是,这个管理办法也只是对许可证管理的一般性说明,并没有涉及到电信公司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说,中国还没有一整套公平、公正和透明的许可证制度。

    总之,加强电信行业监管工作势在必行,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分析电信行业监管不力的根源,积极寻找对策,尽快完善行业监管的规范体系,树立监管权威,增强监管效能,使我国电信市场在健康有序的竞争秩序中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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