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微信上流传的一篇推文《惊了!宁波游客在日本拿走酒店马桶盖,查证后酒店要求导游寄回……》引发网友热议。这一新闻得到了宁波市旅游局的证实。游客贪小便宜的心理作祟,导演了这出令人哭笑不得的喜剧。
逐渐走向富裕的国人,越来越多地选择在假日里走出国门。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5900多万中国游客出境旅游,未来5年,中国出境旅游将超过6亿人次。绝大多数中国游客的言行大方得体,在全球赢得尊重和欢迎,但仍有个别游客的不文明行为成为舆论焦点。那么,如何杜绝这部分不文明现象?9月27日,国家旅游局等发起了“中国好游客”征集活动,在中国出境游猛增的态势下,在全球寻找中国好游客,旨在倡议文明出游,传播中国正能量。今年5月,国家旅游局印发《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5年,实行动态管理。
这是网传被查获的马桶盖
18日,一个微信公众号发布一篇文章,称一对宁波年轻夫妇跟团去日本旅游,住在名古屋,退房的时候竟然把酒店房内多功能马桶盖给卸下来带走了。酒店发现后,立即打电话给导游并报了警。
这篇推文发出后,仅短短2个多小时,阅读量便突破了10W+。
在导游圈子里都在传这件事,微信群里也是在讨论。网上还传出了导游的聊天对话框,对话中说马桶盖是酒店准备更换的新马桶盖,而这对游客是宁波人!
这件事在网上迅速发酵后,网友当然不淡定了。许多网友都显得义愤填膺:“丢人丢到国外去了,还偷马桶盖……”
但也有网友报料,这件事并不是宁波游客做的,而是台州游客。
今天早上,记者核实后了解到,游客拿走马桶盖的事情是真的,但拿马桶盖的游客确实不是宁波人,游客户籍地为台州。
这对80后年轻夫妻,带着孩子参加了10月17日出游日本的旅行团,在浙江东港旅行社报的团,搭乘的是上海春秋航空公司的包机。
关于事件始末,浙江东港旅行社负责人提供了一份由游客手写的书面材料:(内容如下)
本人在2016年10月17日晚入住名古屋(此处省略详细房号),在床底下发现一个盒子,以为是前一位住户遗落物品,抱着贪小便宜心理,将此物带出酒店。上大巴车之后,导游通知该物品为酒店物品(备用马桶盖),本人当即答应导游归还此物。由于行程原因不能立刻邮寄回酒店,给地接社、酒店等单位造成麻烦,本人由衷表示歉意、忏悔,希望酒店、地接社能够宽大处理此事件,这种不当行为,保证不会再发生,非常抱歉。
该图为当事人对话框截图,讲述事情经过
据旅行社介绍,马桶盖已于17日当晚寄还给了酒店。目前,游客及领队都还在日本,计划于22日回国。
另据大众网时政微信公众号爆三样(微信ID:sdbaosanyang)了解,这对小夫妻在10月17号入住的是日本名古屋的东横INN酒店,记者联系到了给东横INN酒店整体浴室的供货商——中国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说日本东横INN酒店的这款马桶是由他们参与设计研发的,在韩国工厂生产,原材料则是来自于中国,人民币价格在1200元左右,在市场上属于中低档的产品。虽然在市场上不容易买到同等型号的,但是同等价位和质量的马桶在中国就有,中国游客完全没必要过分崇拜日本的马桶产品。
今天21时25分左右,宁波市旅游局通过其官方微信“宁波旅游”表示,10月19日早晨,宁波市旅游局在微信上发现“惊了!宁波游客在日本拿走酒店马桶盖,查证后酒店要求导游寄回……”的信息后,于早上5:00启动舆情应急机制,立即召集相关旅行社进行调查核实。
上海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公布了《关于赴日游客带走酒店备用马桶盖一事的调查报告》:
关于我公司组织的赴日旅游团游客带走酒店备用马桶盖一事,经我公司调查,情况如下:
涉及此事游客李某(非宁波籍)于9月23日通过途牛旅游网报名参加2016.10.17-2016.10.22日本六日游,团号JCB161017,领队陈女士。10月17日晚,该旅游团入住名古屋东横inn酒店。18日酒店工作人员向领队反映某房间床下盒子中的备用马桶盖丢失。后经领队询问,游客李某承认其误以为是前一位住客遗落物品,抱着贪小便宜心理将此物带出酒店。领队告知李某此为酒店物品后,李某当即答应归还,并委托地接导游于18日当天将酒店备用马桶盖寄回酒店(附寄件发票)。
由于自己的行为给旅行社、酒店造成的麻烦,游客李某由衷地表示抱歉、忏悔。我公司对此事高度重视,连夜召开紧急会议,并强调将进一步加强游客文明旅游教育。在此,我公司也号召全体游客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塑造中国公民良好形象。
宁波市旅游局公布了下步措施:
一是进一步明确责任。市、县(市区)两级旅游管理部门及各旅行社要加强对文明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一把手责任制,层层明确责任,层层传导压力。要结合平时检查、专项检查、暗查暗访,加大检查力度,推进行前教育、行中引导制度的落实。要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不文明旅游“黑名单”制度和游客旅游不文明信息通报、追责机制。落实领队和导游在全过程的责任,并对不文明行为重点追溯游客本人和领队、导游双向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宣传,以提高游客的文明旅游意识。
二是进一步抓好行前教育。出国(境)团队在出发前,组团社必须召开出团说明会,把文明旅游的告知、提醒作为其中重要内容之一,由带团领队(或相关人员)详细讲解目的地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对游客进行文明素质教育,并把不文明言行的利害关系讲清楚。
三是进一步加强途中引导。旅行社从接受游客报名到行程结束,都要把文明旅游的宣传教育贯穿到底。明确带队导游或领队为责任人,尤其在到达目的地国家(地区)后,应及时普及目的地风俗习惯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有关禁忌的宣传。并一一解答游客提出的疑问,及时纠正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切实做到人到哪里、文明旅游教育引导跟进到哪里,不留死角。每个出国(境)团组,旅行社都必须设置一名游客文明督导员,履行督导义务。
当地时间2016年10月4日,日本东京,中国游客前往银座购物。图片作者:ChinaFotoPress/视觉中国
日本外交学者网站10月5日发表了戴维·沃洛兹科的题为《为何中国游客举止如此不文明?》的文章,细数了各国出现的中国游客不文明现象。不过,他认为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游客的素质也会得到提升,最终关于“丑陋的中国人”的报道也会渐渐消失。文章全文如下:
亚洲因中国游客的大量涌入而担忧。
中国游客今年4月出现在日本的电视画面中,他们爬上被视为日本象征的樱花树,并手持树枝自拍。有些人提出,为了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应探讨是否需要划出专门供中国人进入的区域。
日本北海道发布了有关中国游客不文明举止的小册子,泰国旅游局也效仿了此举。北京甚至列出了会让违规者获得旅游禁令的多种不文明行为,但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上个月,一名在韩国济州岛旅游的中国男子在教堂内捅死了一名韩国女性。他后来称这名女性让他想起了自己的前妻。上个月,也是在济州岛,几名中国游客殴打了一名女子,因为她告诉他们不可以自带酒水进入她的餐馆。当被告知需要先结账才能离开时,这些游客对她进行了暴打。她的儿子试图阻止时被打得失去意识,试图上前帮忙的人也遭到了攻击。
据韩国《中央日报》报道,一名32岁的韩国女子称:“因为有中国人在济州岛的教堂杀人,我看到强壮的中国男人就会害怕。”
当地警方称,济州岛约95%的小规模罪案都是中国人犯下的。
我听到的一个解释称,这是发展和教育落后的结果,但即使中国最富有、受教育程度最高的人也会出现这种行为。我还听到有人说,利他主义从来就不是中国文化的一部分,中国有句话叫“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
但是我越研究这个问题,就越确信这基本是人为导致的现象。
我曾在一篇文章中写道,“丑陋的美国人”一词已经不再使用了,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关于“丑陋的中国人”的报道也会渐渐消失。
了解内情的人知道,值得担忧的只是中国游客。中国移民不仅丰富并活跃了他们居住的城市,还丰富和活跃了当地社会。
9月27日,由国家旅游局主办、携程集团、中国日报社承办、去哪儿网协办的“中国好游客”典型事迹征集工作启动仪式在京举行。
国家旅游局副局长王晓峰在致辞中指出,中国旅游业与国家综合实力一起快速成长,已成为影响世界的力量。而中国游客的文明素养,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指标,是国家影响力的输出方式之一。发现、褒扬和宣传“崇德向善、明礼诚信、文明理性”的中国好游客,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载体,让榜样的魅力、身边的事迹打动人、感染人,进而转化为引领游客崇德向善、文明旅游的实际行动。
9月27日,由国家旅游局主办、携程集团、中国日报社承办、去哪儿网协办的“中国好游客”典型事迹征集工作启动仪式在京举行。(摄影:中国日报 邹红)
中国日报社副总编辑曲莹璞谈到,从传播学的角度看,旅游是一种文化信息的传播活动,每一位中国游客的言行都会对别国民众眼中的中国形象产生不可小视的影响。希望此次活动征集到的每一位中国好游客,都能成为中国的形象大使和文化大使,成为中国故事的优秀讲述者,在全世界倡导文明出行,提升中国在海外的形象,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
携程联合总裁兼首席运营官孙洁发会后表示:“出境旅游是展示中国游客良好风貌的最佳窗口,每一位中国游客都是中国的形象大使和文化大使,一言一行代表了国家形象、体现着国民素质。在全球化的过程中,作为中国在线旅游行业的龙头企业,携程非常重视中国游客在出境旅游过程中所起到的传播文明与增进友谊的作用,并愿意开展更多的工作推进文明旅行。”
去哪儿网首席执行官谌振宇表示,中国游客已经向全世界展示了逐步提高的文明素质。他提到,有中国游客在日本特别注意垃圾回收,不仅让领队感动,也成为“中国好游客”的代表。
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5900多万中国游客出境旅游,未来5年,中国出境旅游将超过6亿人次。绝大多数中国游客的言行大方得体,中国游客出境游的文明旅游程度有提升或者明显提升,在全球赢得尊重和欢迎,但仍有个别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不时成为舆论焦点。为进一步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树立一批身边好游客先进典型,2015年国家旅游局组织开展了“中国好游客”推选征集活动,通过中央主流媒体进行了集中宣传,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今年“中国好游客”典型事迹征集工作,将加强与大型旅游企业和媒体的合作,通过吸纳各方力量,持续倡导文明出游,传播中国正能量。社会公众可通过活动主承办方公布的渠道,推荐好游客,典型事迹将在中央媒体上进行重点宣传。
旅游达人熊佳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自己的体会:“在我眼里,好游客一定是把自己当作当地人的。像当地人一样品尝当地美食,住当地的特色民宿,用跟当地人一样的交通方式出行,最重要的像当地人一样热爱他们的文化,保护当地的风景名胜。”
据了解,除了举办“中国好游客”活动之外,中国还采取了其他一些措施来遏制不文明旅游现象。今年5月,国家旅游局印发《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5年,实行动态管理。全文如下:
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一)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
(六)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七)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八)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九)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将监护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三条 从事旅游经营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旅游从业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公序良俗、职业道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一)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游客消费;
(二)侮辱、殴打、胁迫游客;
(三)不尊重旅游目的地或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风俗禁忌;
(四)传播低级趣味、宣传迷信思想;
(五)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旅游不文明行为。
第四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内容包括:
(一)不文明行为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户籍省份;
(二)不文明行为的具体表现、不文明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
(三)对不文明行为的记录期限。
第五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六条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整合社会资源,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产生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媒体报道或社会公众举报的旅游不文明行为,由不文明行为发生地的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调查核实,当事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
发生在境外的旅游不文明行为,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或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外交机构、旅游驻外办事机构等途径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予保密。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旅游交通、餐饮、购物、娱乐休闲等经营单位向旅游主管部门举报旅游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前应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由政府部门、法律专家、旅游企业、旅游者代表组成,评审主要事项包括:
(一)不文明行为事件是否应当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二)确定“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信息保存期限;
(三)“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是否通报相关部门;
(四)对已经形成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记录期限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5年,实行动态管理。
(一)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违反刑法的,信息保存期限为3年至5年;
(二)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信息保存期限为2年至4年;
(三)旅游不文明行为未受到法律法规处罚,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3年。
第十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可将“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或送达当事人本人,并告知其有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申辩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有权利进行申辩。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辩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申辩理由被采纳的,可依据当事人申辩的理由调整记录期限或取消记录。
当事人申辩期间不影响信息公布。
第十二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根据被记录人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的程度、对文明旅游宣传引导的社会效果,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后可缩短记录期限。
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发布“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本办法发布前已建立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国家旅游局于2015年4月发布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停止实施。
(综合钱江晚报、参考消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