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13 07:01:00 我要评论
高洪超 来源:齐鲁晚报 本报威海3月12日讯(记者 高洪超 通讯员 杨继法 王海光) 投险出租车撞车后,对方赔偿不足,保险公司也坚持“无责不赔”。近日,威海环翠法院判决承保公司应承担投保车主未从肇事方索要到的15340元赔偿款。
2011年9月4日6时15分,汇通出租公司司机段某驾车沿荣成市成山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十里街交叉路口东侧时,与藤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相撞。乘客林某受伤,两车损坏。交警认定藤某承担主要责任,段某承担次要责任。后续维修,汇通出租公司垫付施救费、修车费共17340元,但因客车没投商业保险,只有交强险,所以客车车主和其所在单位只承担此项对应的赔偿金额2000元。
因出租车向平安财险投保了71100元的车辆损失险,所以汇通出租公司转而向平安财险索赔,要求其承担交强险项外的15340元费用。但平安财险辩称,此双方事故中,汇通公司车辆承担次要责任,因此赔偿时,在交强险赔偿责任之外,平安财险只能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他70%的赔偿仍应由藤某或其所在单位承担。对此,汇通公司称,依据保险法,平安财险可以在赔偿自己17340元后,再向藤某追偿,这是保险法明文规定的代为追偿权,平安财险不能以放弃此项权利为托词,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协商不成,汇通公司诉诸环翠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确定自己的赔偿金额,本质上是置代位求偿制度于不顾。作为交通事故的侵权受害人,而且投保了车辆损失责任险,汇通出租公司有权选择更为便捷、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平安财险也应在车损险限额内赔偿。近日,环翠法院一审判决平安财险赔偿汇通出租公司15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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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其中,第2条第(十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高保低赔”、“不计免赔”和本案中的“无责不赔”,一度是备受诟病的车险三大“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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