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10 08:08:00 我要评论
来源: 大众日报今天(8月9日),记者从济南市环保局获悉,省城最迟将于今年10月1日之前正式启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标志核发。待环保标志核发完毕后,无标车不能上路,违规上路将被查处。
据介绍,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是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之一,该制度主要是通过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方式,督促车主加强机动车的维护保养水平,达标上路行驶,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同时通过定期检验后核发绿色和黄色环保标志的方式,正确区分高排放车辆,有针对性地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加速黄标车淘汰,从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记者了解到,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先后实施了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标志核发工作,我省的青岛、烟台、淄博等市也相继启动此项工作,效果较为明显。济南作为省会城市,机动车保有量较大,截至2011年底,已达131万余辆,且增长势头不减,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源之一。
近年来,济南市环保部门积极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社会化机构建设,截至目前,全市共有10家机构取得省环保厅资质认可,每个县(市)区各有1家。目前济南市已进入试运行实车检验和实标核发阶段,机动车所有者或者驾驶员可以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即与安检周期同步),持机动车行驶证及注册登记证书,自愿到环检机构进行环保检验。经排气污染检测合格的,对符合国I标准(含)以上的汽油车和国III标准(含)以上的柴油车,核发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对其他符合出厂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合格标志。经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标志。
由于试运行期间检验设备、检验软件和监控系统都需要进行调试,而且目前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物价收费标准尚未出台。所以,试运行期间,不要求必须进行环保检验且环保检验暂不收费。
待环保检验标志核发完毕后,公安交管部门如发现有无标志上路、伪造变造环保检验标志或具有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措施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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