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16 11:16:46 我要评论
刘慧 来源: 浙江日报眼下,高楼大厦在不断立起,而那些古老的建筑物还有没有存在的意义?它的意义是什么?
“杭州是一座历史文化名城,那些有着深厚文化底蕴的老房子就像是散落在这座城市中的珍珠。在旧城改造中,一不小心那些珍珠就被当作沙砾湮没于漫漫沙尘中。”日前,杭州市法制办向社会公布《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对拆迁中疑似“历史建筑”先予保护,不再“鼓励购买或租用历史建筑”,对擅拆历史建筑者最高罚款50万元。
记者近日从杭州市法制办了解到,此次出台《保护条例》,是从法律的高度规范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拆迁中的疑似历史建筑先予保护条款,在全国各地并不多见,本次条例属于新的尝试。
近年来,因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出现随意拆迁“历史建筑”的消息不断,其中不乏像北京的梁思成、林徽因故居那样有价值的历史建筑。负责起草条例的市房管局法规处负责人介绍,《保护条例》中新设了“先予保护”: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发现可能(疑似)有保护价值的其他建筑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所有权人、使用人等发出暂停建设活动通知。“过度的房地产开发、轻率的老房子拆迁,给许多城市造成了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先予保护’就是希望动用更多的力量来监督,不让老房子和建筑物成为城市建设的牺牲品。”建筑专家表示,《保护条例》将原有的“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购买或租用历史建筑”内容删去,而是改为“鼓励各种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比较好。“过去许多老房子被改造成咖啡吧、旅馆等商业用,结果整个建筑内部掏空,只留了一张皮,现在商业租用越来越谨慎。另外有一些房子年久失修、火灾隐患严重、基础设施匮乏,需要尽快集合各种力量进行抢救性保护。”
不过,50万元的最高罚款限额也引起了网友的广泛争议。网友们纷纷翻出老条例:我国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历史建筑从性质上讲,也属于文物的范畴。于是,各地起草的地方性条例,很难突破50万元罚款的上限。有不少网友直言:“区区50万,能吓退不差钱的房地产商?”“能用钱解决的就不是大问题。在此问题上,刑事处罚或许才更具威慑力。”大家纷纷献言,罚款50万元不是最终目的,关键是要大家自觉地加入到保护历史建筑的队伍中来,保住我们的根。
新的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更多的是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杭州建筑的思考:城市不应“千篇一律”,对于城市遗产的认识,不应该再仅仅看作是一种保护,而应看作是城市发展的动力、城市特色的资源。
杭州每一处都应该不一样,每一幢房子都应该争相斗妍,这就是城市特色的多样性――可以采取多种模式进行保护。比如靠功能置换吸收社会资金,也可采取新老建筑结合的方式;可以把新建筑放到旧建筑的地下,或者将新建筑放到旧建筑的内部。卢浮宫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我们的规划部门,应鼓励多种模式的创新,城市需要“非匀质”的效果。
数百年后,当歌曲和传说已经缄默的时候,只有建筑还在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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