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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香港反贪合作日趋深入 仍有空白地带

2012-08-17 09:16:46     作者: 葛瑜玮    来源: 人民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协查,反贪案件,个案
[提要] 随着香港、内地往来日趋频繁,涉及两地的贪污问题备受关注。以钟新明受贿案为例,要启动“个案协查计划”,深圳市检察院必须先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广东省检察院与香港廉署协商安排。

  【核心阅读】

  随着香港、内地往来日趋频繁,涉及两地的贪污问题备受关注。香港廉政公署表示,两地“个案协查计划”自上世纪80年代启动至今,一直运作良好,合作日趋深入增多,为跨境调查取证提供保障,让香港不再是内地贪官的避难所。

  不过也有学者指出,“个案协查计划”实行20多年来,内容、形式上都没有太大变化,手续繁琐、耗时冗长、取证难度大,令不少内地查案人员转用其他渠道跨境取证。而在追讨赃款、追捕嫌犯方面,两地之间仍缺少法律层面的协议规范,反贪合作还需更上一层楼。

  今年7月,广东省高院对原深圳市龙岗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钟新明受贿案做出终审裁定,以受贿罪判处钟新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这起受贿案中,钟新明的主要受贿行为都发生在香港,涉及金额高达3300万港元。由于案情复杂,又涉及粤港两地反贪部门协同办案,此案能否顺利侦破,一度引发高度关注。

  深圳市检察院表示,经过大量沟通协调,在香港廉署的协助下,检察院从香港的银行、证券中介、房地产中介及涉案证人处,获得数百份认定钟新明受贿的关键材料。

  两地协查机制不断深化

  2008年以来,粤港双方相互协查跨境案件达150宗

  香港廉署表示,两地协查机制自启动以来,合作规模、合作深度不断扩大。1988年两地协查的案件仅有6宗,2003年已升至106宗,双方至今已会见了1300多名证人。2011年,廉署人员曾到访内地20次,会见48名证人;内地人员则到港7次,会见7名证人。

  据了解,自从2008年以来,粤港双方相互协查跨境案件达150宗,其中包括多起重大贪污案件。在钟新明案中,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历时4个月,深圳市检察院的外协小组共前往香港11次,获取大量重要证据。

  其实,香港廉署与内地反贪机构合作查案,最早可以追溯到1987年。廉署当时因调查案件首次与内地有关部门接触,寻求协助。这一次合作令双方都认识到,有需要在打击贪污罪行上合作。

  1988年,香港廉署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签订“个案协查协议”,廉署执行处与内地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合作,在跨司法区的贪污调查中互相协助,在贪污案件证人同意的情况下,安排双方人员在对方境内会见证人。

  2000年,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参与,“个案协查计划”效力扩展至广东省以外的贪污个案调查。香港廉署与内地检察机关的合作,随后也逐渐发展至安排证人跨境出庭作证。

  协查机制效率待提高

  内地查案人员赴港查案,平均需时3个月左右  

  深圳市检察院表示,两地协查机制给跨司法区取证带来便利和保障,但由于涉及不同的法律体系、司法原则、司法运作程序,必须坚持协商一致的原则。这样程序繁多、过程复杂、耗时漫长的调查程序,给查案带来不小的挑战。

  以钟新明受贿案为例,要启动“个案协查计划”,深圳市检察院必须先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广东省检察院与香港廉署协商安排。廉署接到协助调查的请求之后,会根据具体的调查内容,或赴各机构和企业调取资料,或查找联系相关证人,询问是否愿意与调查人员见面。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付华伶说,内地查案人员到香港查案,整个程序平均需时3个月左右,大部分时间都花在港方设立的程序上。付教授认为,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跨境调查行动对居民权利的保护产生不良影响。

  即便见到证人,取证难度也不小。深圳市检察院表示,到香港会见证人,内地办案人员必须遵守香港的法律法规,做到“入乡随俗”。而内地与港澳地区之间,在证据制度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办案人员取证时,会面临许多程序性的问题。

  付华伶表示,在香港回归前,协查制度以“个案”形式避免了内地与香港在制度上的不同,行之有效。但香港回归后,协查制度的内容、形式都未有改进,效率有待提高。

  反贪合作仍有空白地带

  缺乏协查规范,境外追赃一直困难重重

  钟新明案还凸显了另一个难题――如何境外追赃。深圳市检察院表示,内地有不少案件,赃款都流入境外,由于缺乏法律层面的追缴赃款的协查规范,境外追赃工作一直困难重重。

  钟新明的受贿赃款大部分在香港。尽管香港廉署表示,根据香港法律,可以在香港以洗钱罪名起诉,通过香港法庭判决后,收缴财产,但这些刑事诉讼程序需时长,内地法院如果在追赃前判决,量刑时就无法考虑被告人退赃的情节;如果等到赃款收缴后再判决,则会超过办案的法定时限。

  香港大学比较法及公法研究中心总监杨艾文表示,两地个案协查计划启动至今,有不少发展,但从内容上来讲,仅限于会见证人、跨境作证,在反贪追赃、追捕嫌犯方面的效用十分有限,反贪合作仍有空白地带需要填补。

  “在缉拿嫌犯方面,两地至今没有正式协定,令一些逃犯逍遥法外。在追赃方面,仅在反毒领域,香港的法庭会接受内地法庭判决,下令充公赃款。而要在反贪案件中追赃,内地部门必须寻求香港廉署帮助,廉署只能以洗黑钱的罪名起诉有关人士追赃。”杨艾文表示,如果在追赃方面两地也能有在法定基础上的司法合作,就会方便许多。(记者 葛瑜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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