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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贷不违法 欠账理应还  
  2002-07-01 09:42:09

  日前,青州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合伙期间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最后判决4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800元及利息。
  李某与刘某等5人合伙承包了青州市某砖厂,约定每人投资2万元,利润平分,风险平摊。由于经营不善,砖厂资金出现了困难,于是5人协商向李某借款16000元,用于砖厂再生产,约定支付利息,并出具借条两张。资金投入后,虽5人努力经营,砖厂仍停产。砖厂停产后,合伙期间的账目未结清。李某虽多次索要合伙经营期间借出的16000元钱,4人均以李某是合伙人,该钱用于共同的合伙业务,合伙账目未结清为由拒绝还款。李某无奈之下于2001年3月17日,一纸诉状将刘某等四人告上法庭。
  【点评】本案的焦点在于此案是合伙纠纷,还是借贷纠纷。这是在合伙关系下发生的合伙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合伙是现象,是外表,本质是借贷。原告在本案中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出借人,又是合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法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因此,扣除原告自己向砖厂的投资外,4被告理应共同承担向原告的借款及利息。青州市人民法院 钟长亮 曹长芸

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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