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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房屋买卖 过了户就有效吗  
  2002-07-01 09:43:25

  案例:李某在本市继承3间房屋,因李某有房屋居住,就将该房租给好友刘某,每月收取租金200元。2001年因妻子得病住院,李某共先后向杨某借钱二万多元。李某感到借款较多,一时难以偿还,家中生活也较困难,经家人协商,如果杨某愿意买房,就将出租给刘某的房屋卖给杨某。后杨某同意,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
  手续办完后,李某找刘某讲了此事,刘某不同意腾房,称自己也愿意以相同的价格购买。后杨某找刘某要房,刘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腾房。结果法院判决:李某与杨某的买卖协议无效,刘某可不腾房。
  点评:尽管李某与杨某签订了协议,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买卖行为侵犯了刘某的优先购买权,所以该合同无效。刘某无义务腾房。
  李某与刘某的合法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李某在对自己房屋行使权利时,不能侵犯刘某的利益。《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所以,尽管李某与杨某签订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手续,但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法律不予保护。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 姜海如律师

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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