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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制教材用于教学 学校行为构成侵权  
  2002-07-01 09:44:31

  问:某大学未经作者同意,将我编写的《××理论十讲》一书复制500册,发给学员使用。我与学校交涉,认为学校行为已构成侵权,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学校以该种复制并非为商业目的,属于合理使用,拒绝了我的请求。请问学校的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行为?为什么?    读者 刘先生
  答:学校的行为并非合理使用行为。首先,合理使用须为非商业目的而使用,但并非一切非商业目的的使用均为合理使用。这是因为合理使用的构成除了非商业目的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①使用的作品为已发表作品;②使用的情形为法定的情形;③使用行为对著作权人没有损害或损害轻微,著作权人依法应予容忍;④使用行为不得侵害作者的其它权利。其次,本案中学校使用的作品并未明示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认定为尚未发表的作品,学校的使用行为亦非《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仍非合理使用。最后,复制500册,数量并不算太小,其损害不应由著作权人加以容忍。因此,学校的行为不属合理使用,实属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天枢

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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