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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索酬金拒还失物 构成“不当得利”吗  
  2002-07-01 09:46:18

  问:我于今年4月份乘出租车时将一部手机和一个皮包遗忘在车上,包内有现金2000元。后经多方查找,找到了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司机承认了上述事实,答应归还,但提出要求500元的报酬,否则,拒绝返还。我能否拒绝给付报酬而要回失物?     青岛一读者
  答:本案中,出租车司机以要求报酬为由拒绝返还拾得物,构成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得到不当的利益。《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同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出租车司机应当将拾得物归还失主。出租车司机以要求500元报酬为条件而拒绝归还失主是不合法的。《民法通则》第79条还规定:“拾得物、漂流物或失散的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可见,对于拾得遗失物的拾得人负有无条件归还的义务。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景稳

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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