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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互通争议多 国外相关解决机制带来启示
康彦荣
2003-10-15 09:48:12 通信信息报

    日本和韩国都在管制机构下设立了专门的争议解决机构,由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对互联争议进行调解、裁决和仲裁,这种做法无疑使互联互通争议能够得到有效、专业和及时的解决,而且两国的争议解决机构都由电信基本法律赋予一定的特别权力,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和做出的裁决中都体现了很强的执行力。上述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随着我国电信领域竞争的日趋激烈,互联互通的问题日渐突出,而有效的互联互通争议解决机制对公平、及时、有效的解决运营商之间的争议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与我国近邻的日本、韩国近年来的管制经验证明了这一点。日本根据《电信事业法》的规定设立了专门的争议解决机构-电信事业争议处理委员会(Telecommunication Business Dispute Settlement Commission,TBDSC),韩国依据《电信基本法》规定设立了韩国通信委员会(Korea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 KCC),而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电信争议解决机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希望通过对日韩互联争议解决机制概况的描述,以抛砖引玉,对我国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有所裨益。


  日本:电信事业争议处理委员会(TBDSC)


  为迅速有效地处理电信运营商之间复杂且不断增多的争议,根据日本《电信事业法》的规定,在总务省下成立了“电信事业争议处理委员会”,专门处理电信运营商之间的争议。《电信事业法》第III章-2专门规定了电信事业争议处理委员会的设立、组织和职能。电信事业争议处理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委员由总务大臣任命,任期三年,从委员中选举主席一名,主持委员会日常运作,委员会设秘书处,委员的薪酬按法律规定独立提供,体现委员会的独立、中立性。


  根据《电信事业法》第88条-12,第88条-13的规定,在两个电信运营商之间,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签订电信设备互联互通协议的要约,但另一方不同意谈判或谈判没有达成协议,或双方没有就结算费用、协议的其他细节如互联互通条款等达成一致时,一方可以向委员会申请调解(Mediation)或者和解Reconciliation。当不能就有关接入等协议的细节达成一致时,当事人也可以根据《电信事业法》第39条规定直接向“电信事业争议处理委员会”申请仲裁。运营商如果对裁决结果没有异议,应该执行委员会所做的裁决。如果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不满意的一方知道仲裁结果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前诉讼。


  韩国:通信委员会KCC


  为了在电信领域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充分保护电信业务用户的权利和利益,为了有效处理电信运营商之间或电信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纠纷,根据韩国的《电信基本法》,在信息通信部(Ministry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MIC)之下设立韩国通信委员会(Korea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 KCC)。《电信基本法》第五章规定了通信委员会的设立、组织、职能等具体事项。


  韩国通信委员会于1992年3月成立,1997年8月任命了常务委员并成立了秘书处,2002年12月,被赋予更多的权力,如改正命令和施加罚款等。通信委员会现有7位由总统直接任命的委员,3个特别委员会,设6个处。《电信基本法》38条对委员的任职资格做了严格的规定,要求委员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公务员职位级别在III级以上的人员;有不少于15年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职业经历的人员;专业是法律、经济、工商管理、电子工程、通信工程以及有其他与电信相关的课程学习经历的人员,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于副教授级别,或在一个经认可的研究机构或其他级别相同的职位工作不少于10年的人员;作为政府或研究机构的代表,或在与电信有关的公司任官员不少于10年的人员;在与保护电信用户利益的相关职位上工作不少于15年。而且规定韩国通信委员会委员不能在违背个人意愿的情况下被撤销或免除职务。


  韩国通信委员会可以主动针对电信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争议进行裁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KCC有调查权,可以下令运营商提交数据或文件,要求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或证人到场,并听取他的意见;可以要求评估人做出评估;并有权进入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或其他与争议案件相关的场所,进行调查和阅读文章或文件,并复制这些文件。在此基础上,做出调查报告并提出相应改正措施,KCC有权针对违规行为施加罚款,罚款的上限可以为营业额的3%或10亿韩元。电信运营商应该在规定期限内执行KCC的决定,如果没有在规定付款期间内交款,KCC可以另外收取50%的罚金。


  KCC也可以应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之间的争议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必须在60天内做出,仲裁由KCC内部专门委员会做出。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收到书面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提起诉讼,但被告应该是另一方当事人。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KCC有权在综合考虑违法地区、违法次数及对公平竞争损害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主动在其认为必要时提起诉讼。


  启示:专门机构依法解决能够长治久安


  根据我国《电信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网间互联双方应首先对网间互联协议进行协商,自一方提出互联要求之日起60日内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按照网间互联覆盖范围向信息产业部电管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申请协调;自网间互联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协调之日起45日内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协调机关随机邀请电信技术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公开论证并提出网间互联方案。协调机关应当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和提出的网间互联方案做出决定,强制实现互联互通。争议一方或双方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从上表可以看到,我国没有专门的互联争议解决机构对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争议进行解决,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对经营全国性基础电信业务公司总部之间及其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专用网单位之间的互联争议的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全国性基础电信业务公司总部以下的经营机构之间及其与专用电信网单位之间的互联争议的处理。


  而日本和韩国都在管制机构下设立专门的争议解决机构,由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对互联互通争议进行调解、裁决和仲裁,这种做法无疑使互联互通争议能够得到有效、专业和及时的解决,不仅保护了运营商的利益,也及时维护了电信用户的利益。从日本电信事业争议处理委员会和韩国通信委员会的设置情况来看,他们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从而能够使争议裁决具有很强的说服力。而且两国的争议解决机构都由电信基本法律赋予了一定的特别权力,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和做出的裁决中都体现了很强的执行力。上述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编辑: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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