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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宁律师:可能追究个别媒体责任

中新网   2001-08-10 18:28:39

 

    在“毛宁被刺”事件中,虚假“新闻”漫天飞——一会儿说毛宁是被“圈内人”所杀,一会儿说他要参加某个颁奖晚会,一会儿说他出国养伤,一会儿又说他要复出歌坛……在所有的“轰动新闻”中,“小玉事件”是最为“生猛”也最为“爆炸”的。

  这个叫“小玉”的人是被四川某报隆重推出的。自称为“毛宁男友”的“小玉”据称因“不堪压力”跑到北京抹脖子自杀,然后又被救活过来——反正老套电影里能看到的,“小玉”都给我们表演了一遍。之后,他意犹未尽地放出风来说:他将抖落出64张和毛宁在一起的、“儿童不宜”的照片!当然,结果是,某报所谓“经过慎重考虑,决定不予刊载”。

  羊城晚报记者几经周折和小玉以及他那个“智勇双全”的“经纪人”刘刚取得了联系,经过40多分钟的电话交流后,记者发现:这个与毛宁“交往”了两年多的“男生”不但对北京的情况一无所知,对于毛宁的家庭住址、经纪人姓名、家庭成员以及电话号码等诸多的“基本常识”更是无以对答。

  声称要开新闻发布会抖露那些照片的“小玉”并没有如期见记者。倒是不久后他因盗窃罪被德阳警方立案通缉,他的真实身份也被四川媒体挖了个底朝天:真名不叫“范小玉”,而叫王友安;不是什么大学生,而是连初中也没毕业;不是什么“圈内人”,而是个地地道道的农民;没有21岁那么嫩,年龄早已超过了32岁……“小玉”的弥天大慌总算破了产。

  毛宁的律师评价媒体在“毛宁被刺”这件事情上的作为时说:“我们欣慰地看到了多数媒体对本案的后期报道是认真的。新闻报道应当依据客观事实,否则依法应承担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对于某媒体及其推出的这个“小玉”,这位律师强调道:“‘小玉事件’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毛宁与‘小玉’从未见过面,也根本不认识。其有关与毛宁先生的关系及之间发生的行为的言论纯系杜撰捏造事实、无中生有。这种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行为,已造成他人名誉的严重损害,依法其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严重时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我们现正在收集证据,不排除追究其责任。”(肖执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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