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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存昕等名人谈明星给药品做广告

北京青年报   2001-09-25 20:00:27

 


 
  “明星等不能再以患者身份出现,以给药品做证明的方式做广告,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这一消息甫一传出便引起关注。明星做广告该不该负责的问题,曾因佛山一消费者诉“广告欺诈”而激烈地讨论过一阵。明星认为与做广告的人无关,主要是对生产者的审查、监督要严格。而有人却认为应该给帮虚假、非法广告的名人们戴上一个法律的紧箍咒,使名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毕竟药品的真伪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有关明星给药品做广告非法的报道可谓引人关注。9月14日,不少媒体都报道了这一消息。报道说,日前从西安结束的新《药  
品广告审查办法》研讨会上传来消息,新办法较之以前的《办法》有了不少变化,其中最大的变化是——“明星等不能再以患者身份出现,以给药品做证明的方式做广告,否则将被视为非法”。来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全国十几个省市的相关人员参加了这次会议。

  一位业内人士向媒体透露,新《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中将明确规定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医药院校、学术机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患者的名义做证明;目前各种明星等做证明表述药品功能等将被禁止,实际上现在已经停止了对这类药品广告的审批。

  另外,药品广告中也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免费治疗”、“无效退款”;组织义诊、有奖销售、开设特约门诊、免费赠送等;声称或者暗示能应付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需要等。

  去年8月,广东省佛山市一消费者以自己受“盖中盖”口服液的“书面广告宣传材料及巩俐等名人的口头证言误导,结果损失了69元钱购买了4盒绝非药品而是并无疗效,依法可认定属于假药的盖中盖口服液”为由,将巩俐及哈尔滨制药六厂、濮存昕、佛山汾江药行等告上法庭。一时间,明星做广告该不该负责成了热点话题,名人出来解释、开展专家讨论。由此,消费者也明白了不是所有名人做的广告都能相信,还得提高自己的鉴别能力。

  那么,《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所做的一些修订,是否针对近些年药品广告中不正常的现象呢?9月19日,记者致电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处,欲对此事进行采访。新闻处接电话的女同志回答说:“报道有错误,新办法还在讨论修订中,并没有定稿,媒体这么报不合适。”记者追问是否有明星不能再做药品广告的规定时,那位女同志说,现在不接受采访,等定稿后自然会通报给媒体。

  有人说,明星药品广告出现的频率之高、覆盖范围之广,令人叹为观止。有的一种产品还有数种版本。什么“XX口服液,真的不错”;“效果实在不错”;“吃了XX口服液后,腰就不酸了、背也不疼了、腿也不抽筋了”,于是“这药,还真治病”的结论也就出来了。

  去年佛山消费者诉“广告欺诈维权案”闹得沸沸扬扬之际,濮存昕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此事正式表态:他觉得这个纠纷跟做广告的人没有关系。

  濮存昕说,生产“盖中盖口服液”的哈尔滨制药六厂是个有信誉的国有企业,他觉得应该相信厂家,所以他没有采取“看技术指标”这个程序,而且像中央电视台这么大个电视台都连篇累牍地播放这则广告,这个广告有问题应该是演员承担的吗?

  对于消费者质疑“濮存昕儿子服用‘盖中盖’的经历”,濮存昕承认这只是一句台词。而且当时他也曾向广告商提出“这是否合适”,广告商告诉他这是广告的艺术创造成分。

  眼看着管明星做药品广告的办法可能要出台了,名人们又是怎么想的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几位名人。

  崔永元:拿名人开刀不失为好办法

  曾因为厂家冒用名字做减肥品广告而打过名誉权官司的崔永元,说起虚假广告就头疼。他认为拿名人做药品广告开刀,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名人的社会影响力比较大,相伴而来的误导力也相对较大,因此加强管理非常有必要。”他非常赞同。自从打了官司,他对药品广告这方面比较了解了,并且关注着。用他的话说,这是“人命关天的事”。

  “除了有些名人做的虚假广告之外,每天翻报纸都能看到形形色色、数不胜数的非法的药品广告,每看见一个就像吃了一只苍蝇,天天吃那么多苍蝇,堵心呀。”所以他赞成严厉地惩治非法、虚假药品广告,但不仅是要限制名人做,更重要的是在审批药品生产时更严格、更准确。

  赵本山:明星应该为企业做广告

  电话打给赵本山,他好像有些不太愿意说这件事情,不长的交谈中,他至少说了3次这个话题“很无聊”。

  他说,明星为企业做广告是应该的。药品毕竟是为病人治病的,不是毒品,而且有国家颁发的产品合格证,为什么不能做。“不相信厂家,总得相信国家吧,国家肯定不会把合格证发给一个不合格的产品。”

  赵本山明确表示,决不可能给小商小贩式的药品生产厂家做广告。而且他认为,一种药的疗效好坏与人的肌体差异有关,对有的人可能产生副作用,对有的人可能就不会,药品本身也有这种说明。他觉得不能把责任都推到做广告的明星身上。

  杨立新:演员做广告只起到熟悉的作用

  有人笑称,杨立新和宋丹丹做的那个药品广告是《我爱我家》的药品续集。每天,不同的电视台,不同的时间段,人们总能看到三个人的表演。杨立新接受采访时说,广告爱找演员,可能是因为演员的形象大家比较熟悉、爱看,更容易让人们对产品熟识起来。

  他笑着说,如果有个声音天天在他耳边喊某类产品的某个牌子,他到商场买此类商品时,肯定选那个做广告的牌子。几十种,甚至上百种产品中为什么不选别的牌子呢?因为买东西的时候,人们通常会选择自己熟悉的品牌。找演员做广告的目的其实就是为了让人们对产品更熟悉。

  他认为,虚假、非法药品广告的出现,主要与生产厂家有关,国家应该对药品的审批做严格的控制,从开始就杜绝虚假、非法药品广告。而名人在谈做广告一事时通常看手续是否完备,也不可能去核对每项技术指标。

  当然,杨立新也赞同演员慎重做广告,尤其是药品广告的观点。他认为广告是商业行为,消费者不要轻易相信。

  在谈到名人无法承担所有的责任时,他还举例谈道,“所有的药品说明书上,除了服法、用量外,还有一句‘请遵医嘱’,这样算不算是把责任推出去了呢?名人做广告没法说这句话,于是把责任全都推给做广告的人,好像不太合适。”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认为,如果新的办法能够加强对明星做药品广告的限制,可以说是给做虚假、非法广告的名人们戴上了法律的紧箍咒,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戴得太晚了。

  王前虎主任严肃地说:“名人做广告,尤其是虚假、非法广告,给社会带来了非常坏的影响。名人因其知名度高,而使广告上产品的作用无形中扩大了,误导消费者,危害最大的就是药品了。”因此要让名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他分析说,产品做广告后往往产生较大的经济利益,从广告中获益的是两个主体:一个是广告发布者;再有一个就是做广告的人,唯一的受害者就是消费者。查广告的发布者好查,但是名人拿了钱却不负任何道德上的责任是不合理的。他认为名人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王前虎还认为,光限制药品广告还不够,包括“药健”字和“食健”字的保健品和食品,都应该限制名人做广告。

  -文/本报记者陶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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