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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释疑刘晓庆案:拍卖是否合法
陈君
生活时报   2003-01-09 19:24:43

 

   1月5日,刘晓庆的18套房产以总成交额661.1万元被公开拍卖。近日,一位读者给本报发来邮件,对刘晓庆税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质疑:在未进入法院审判程序前拍卖房产是否合法?刘晓庆有必要被羁押吗?她会判刑多少年?本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一些法律专家。

  税务机关有权拍卖吗

 
  据北京市拍卖行副总经理谢京伟介绍,此次拍卖是受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分局的委托,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在接受委托之前,拍卖行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原始证据材料前往19套房产的所在地,与当地的房产部门联系核查,以确认这些房产确系刘晓庆所有。

  专家指出,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都有权对提供纳税担保的房产进行拍卖委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刘俊海博士认为,进入刑事程序追究刑事责任,是刑法调整的范围,它与民法调整的民事活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拍卖可以说是民事活动的一种方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指出,对刘晓庆及其公司的偷税调查是由税务机关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依照税法对其进行税务处理决定,拍卖其房产,追缴其所欠税款。北京众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旗说,拍卖行为和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什么关系。

  羁押刘晓庆有必要吗

  刘晓庆因涉嫌偷税犯罪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已有几个月了。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北京市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法学博士许兰亭认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似乎形成了一种定势:一旦涉嫌犯罪就要在判决前被长期羁押。根据我国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一个人在判决前,在看守所里羁押六七个月甚至一年、两年均属正常。我们虽然规定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关押化强制措施(刑诉法第51条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但关押是原则,取保则是例外。取保往往成了一种奢求,一种恩赐,甚至成了一种权钱交易。不管你对一个企业,一个公司或者一个家庭多么重要,一旦涉嫌犯罪,仅仅是“涉嫌”,则一概“关你没商量”。

  类似刘晓庆这样的嫌疑人、被告人,只要他们不逃避侦查审判,不致再危害社会,就不应关押,或关押后及时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关押化措施,换言之,他们有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利。对刘晓庆这样的嫌疑人、被告人来讲,只要使其不至于出走国外(可以扣押其护照),则他们根本不会也不可能逃避侦查审判、危害社会。不但对刘晓庆这样的人不应轻易羁押,对其他一般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应广泛、经常地采用羁押的强制措施。许兰亭说,在国外,保释是一项权利,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都可以保释,不允许保释则是例外。我们应将与国外保释制度类似的取保候审制度经常、大量、广泛地采用,减少这种无谓的、根本没有必要的羁押。

  刘晓庆会判15年吗

  许兰亭说,曾有律师推测刘晓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这纯属无稽之谈。许兰亭在假如刘晓庆被指控的罪名和数额成立的前提下,对刘晓庆的量刑问题做了如下预测。

  刑法第三章第六节规定的危害税收征管罪共涉及到十几个罪名:偷税罪(第201条);抗税罪(第202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第1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第207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209条第2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3款);非法出售发票罪(第209条第4款)。这其中只有第205条和第206条规定的罪名才有死刑;第205条、206条、207条规定的罪名有无期徒刑。

  很显然,刘晓庆并不涉及第205条、206条、207条规定的罪名,因而也根本谈不到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问题。

  如果刘晓庆仅触犯偷税罪,则偷税罪的最高刑罚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刘晓庆触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其最高刑罚也是七年;如果刘晓庆既触犯第201条,又触犯第203条构成两种罪,数罪并罚,其刑期最高也不会超过十五年。还须指出,如果是单位犯罪,则刘晓庆作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负刑事责任,但处罚要比单纯的自然人犯罪轻得多,在单位犯罪中,自然人不存在判死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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