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妮的微笑》状告王志文


来源:新华网   
2003-06-13

 新华网


  昨天下午,在律师的陪同下,《芬妮的微笑》出品人、辽宁金通集团总裁季福堂来到海淀法院,状告该片主演王志文未遵守片约并发表指责、诋毁该片的言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志文赔偿原告违约金25万元人民币并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被告同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作为原告,首次投资电影的辽宁金通集团总裁季福堂于2001年6月7日,联合第三人北京紫禁城影业公司合资拍摄了《芬妮的微笑》,原告与第三人组成的摄制组与被告王志文在2001年8月16日在海淀区签订了该片演出合同书,原告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但指出被告却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具体有两点:一是被告不但未遵守合约,还无故多次公开发表指责、诋毁《芬》片的言论,导致原告投资不能收回,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二是被告王志文未按合约履行配合剧组宣传《芬》的义务。

  季福堂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这次我们已向法院递交了我们与王志文的合同,也就是公开了这个合同。要求王志文赔偿的25万,也是按这个合同里的规定实行的,假如我们违约,我们也会按合同赔偿他25万,反之亦然。”

  在长城饭店接受采访时,这位硕士学历的老总还像3个月前那样激动。他向记者倾诉了这次把王志文推上法庭的缘由。截至发稿前,记者尚未能与王志文及其经纪人取得联系,本报将继续关注。

季说:诚信履约还是失信违约

  王志文与制片方签约出演剧中男主角马云龙,酬金60万元人民币,制片方满足了他的全部要求。同时,制片方在合同中也要求王志文:“必须遵守剧组里的一切规章制度,与剧组保持一致。”还要求他配合制片方影片“宣传有关的活动及开机、关机记者招待会”。

  履行合同是公民诚信的基本要求,我们兑现了王志文的全部酬金和待遇,而王志文是如何履约的呢?

  1.2002年11月,《电影故事》刊出《王志文惊爆内幕———“芬妮的微笑”传出不谐和音》。当时影片刚刚结束中国的拍摄部分,还没有去奥地利拍摄,作为影片的男主角,在作品尚未完成之时,就对媒体放言不看好这部电影。“传出不谐和音”能说他与剧组“保持一致”吗?

  2.2003年2月20日,影片在上海首眏新闻发布会上,王志文在没有看到全部电影之前,就向记者们一个劲“数落剧本不好和对影片的不满”,令记者们大惑不解。在此之前,我曾参加在海南的电影发行会议,来自全国20多个省市的30多家影院经理看了这部电影后,都对该片市场发行预期充满信心。

  3.我在上海参加新闻发布会时,请王志文随剧组一同回北京参加2月21日全国首眏式,他以22日要从上海直飞维也纳参加奥方首映式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当我和导演胡玫乘24日从北京飞往维也纳的飞机时,惊诧地看到了王志文坐在头等舱内,我不敢相信这位知名演员在生活中使用了如此拙劣的演技,为了躲避21日在北京隆重的全国首映式和影片新闻发布会,他竟然扯出如此谎言。

  你可以出演一个撒谎的人,但你不能做一个撒谎的人!王志文无故不参加北京首眏式,这让我想到罗丹的那句话:“在成为一个艺术家之前,先要做一个人。”

  4.在维也纳的首映式上,当颁发那个被王志文臭骂“莫斯科人瞎了眼”的奖杯时,我却亲眼看到王志文欣喜地接过那个奖杯并发表谢词。同一个奖杯,在上海他可以大骂评奖者瞎了眼,在维也纳,他却崇敬地将奖杯举过头顶。国内国外判若两人,用自己的手打自己嘴巴,使我透视出一个心口不一的灵魂和一架缺钙的脊梁。

季说:是演员的电影还是电影的演员

  王志文也许还没弄明白自己在剧组中的角色,制片方没有聘你做导演,也没有聘你做编剧,更没有强迫你出演本片男主角,是你自己看过剧本后自愿签约的。签约,就意味着你认可这个剧本和要出演的角色。

  王志文在签约前,态度积极诚恳。签约后,立即摆起大明星的派头,先要求改剧本,为自己改戏。他很清楚这部中外合拍影片剧本是经国家电影局审查通过的、奥方认可的,原则上是不能随意改动的。而后在拍戏中,多次与导演胡玫争吵,甚至当众辱骂导演。

  作为演员,即使是大牌明星,也要懂得尊重别人,遵守职业道德。我专门查了一下《电影词典》:“电影演员依据剧作家提供的剧本,在导演指导下进行二度创作,将人的艺术形象从剧作体现到银幕上。”

  电影是集体创作的产物,任何个人都没有资格破坏集体合作的氛围。王志文仅凭自己演过的片段,在没有看过经著名作曲家叶小钢创作音乐、金鸡奖得主录音师章文创作音响效果、著名摄影师吕乐完成视觉影像、著名导演胡玫总体剪定的影片的情况下,就对媒体公开发表诋毁影片的言论,这是对所有艺术家集体智慧和创造性成果的公然蔑视和践踏!

季说:个人意见还是有失职业道德

  《芬》片是中、奥合拍片,作为投资人,我对中奥艺术家集体创作的成果应该是欣慰的。我也深知,这部影片距离我们最初的艺术目标还有很多遗憾之处,电影不怕批评,就怕你不看,更怕你不看就妄加批评。而王志文在上海首映新闻发布会上,在没有看过影片的情况下就发表“我不看好这部影片”、“这样的一个角色也能获奖,莫斯科人瞎了眼”等言论,这些言论无论如何也无法纳入艺术批评的范畴,无论怎样推敲,也得不出配合影片宣传的结论,是善意批评还是恶意毁誉,一目了然。

  据业内专家说,新中国电影有史以来,没有一部电影在首眏式上,男主演公然对媒体诋毁自己参加拍摄的影片,给投资方制造空前的尴尬,给发行工作造成巨大的困难。的确,制片方与王志文的合同中没有规定他应该说什么、不应该说什么,更没有规定他只说好话不说坏话。但王志文在如数收取了制片方给他的酬金后,是否有义务维护制片方的利益呢?难道故意伤害履约方的权益符合合同本意、是诚信守约之举吗?难道如此言行是符合市场规则中的商业惯例和职业道德规范吗?

  当今中国电影业不景气,与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扭曲不无关系。我与王志文打这场官司,就是要从职业道德角度引发社会广泛的讨论,就是要大力张扬从艺人员德艺双馨,“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十六大提出的道德建设基点,对今天繁荣中国电影文化产业,我认为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链接

  ■《芬妮的微笑》讲述一段发生在上世纪30年代的真实爱情故事。瓦格纳夫人18岁追随丈夫来到中国,与她的祖国奥地利阔别长达67年之久。老年时,她为中奥两国人民的友谊做出了贡献,回到奥地利后接受了政府颁发的荣誉勋章。

  2002年底,《芬》片接到莫斯科“爱之面”电影节的参赛邀请,主演王志文获得最佳男主角奖。

  ■2003年2月20日,王志文在《芬妮的微笑》上海首映式上语出惊人,对影片编剧等多方面表示“遗憾”。2月21日,王志文缺席《芬》片在全国政协礼堂举行的首映式。发行方的解释是,王志文是因为艺术上的分歧决定不参加这场首映式。其后,王志文只参加了该片在奥地利的首映。(杨劲松 温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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