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柏芝VS东洋之花 先输125万 再赢51万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200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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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广告违约,香港明星张柏芝被判赔偿东洋之花125万元人民币违约金,而张柏芝状告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案,7月21日上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张柏芝将获得51万元赔偿,双方最终达成谅解。 2000年9月,东洋之花公司发现张柏芝在为自己产品代言的同时出现在联合利华的广告中,故起诉至法院。2002年6月,市高级法院终审判处张柏芝付给东洋之花公司违约金125万元,但一直未付。7月8日,法官看到媒体“张柏芝来京拍戏”的报道,立即赶至张柏芝住处,要求她迅速履行法院判决。为确保案件得以执行,法院同时办理了对张柏芝进行边控的相关手续。近日,张柏芝已将本案全部案款汇入法院账户,至此,此案得以顺利执结。 2001年,张柏芝在上海太平洋百货淮海店和华联超市光灵店发现,由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东洋之花”首乌精华洗发香波和“东洋之花”的各类香皂上均印有自己的肖像,而对方的这些商业行为并没有征得她的同意。她请求法院判令这三家公司登报向她赔礼道歉,停止侵权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50万元。 经过法院的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张柏芝一次性赔偿人民币51万,诉讼费用与张柏芝各自承担一半,并且今后不再生产“东洋之花”首乌精华洗发香波和“东洋之花”各类香皂。 (梁宗)
编辑:李飞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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