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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白白打官司
□ 本报记者 于伟 岳增群 吴允波
2003-05-15 06:34:59 大众日报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多少年来,人们都认这个理。有理就能打赢官司吗?法官会告诉你:非也!
  为了让老百姓能明明白白打官司,也让百姓明白“有理不一定赢官司”的理儿,今年2月14日,枣庄市市中区法院推出了一项利民的民事诉讼风险告知制度。这项制度将诉讼的风险、风险责任的承担,在诉讼和执行前及时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对照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考虑,选择适当的方式解决自己的纠纷,减少了民事诉讼风险,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有理缘何打不赢官司

  枣庄市市中区永安乡一位老人因病住院。据老人的女儿、女婿称,当时他们向医院交了一万元押金。正交押金时,老人的儿子对老人的女婿说:“大哥,我没带钱,押金你先垫上,算我借你的。”没多久,老人因病去世,办完丧事,老人的女儿、女婿向老人的儿子提起一万元押金的事,老人的儿子说:“我什么时候说借你们的钱了。”老人的女儿、女婿将老人的儿子告上法庭。因为法律规定儿、女对老人都有赡养义务,老人的女儿、女婿又拿不出老人儿子向他们借款的借条,法庭无法认定他们之间存有借款关系,只好驳回了老人女儿、女婿请求老人的儿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实行的是“纠问式”的审判方式,法官扮演着“包黑”式的主持正义的角色,包揽了当事人、特别是原告的一切诉讼活动,包括调查、取证等等。因此,人们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心理:我有理,因此我就能赢官司,法官就是替受害者做主的。而上述案例说明,法院并不是“保险公司”,不是说“只要你觉得有理”,不论证据足与不足,法庭就一定得判你赢。有理,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去打官司,很可能自己花了诉讼费,还要承担败诉的责任。有些人不懂这个道理,在“有理”因证据不足、或请求不当、或举证过期败诉后,便埋怨法院不主持正义,办案不公,甚至为此长期上访。
  目前,法院审理案件已经由“纠问制”变为“辩控制”,打官司现在就是“打证据”。因“超过诉讼时效、诉讼请求不当、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不按时参加庭审、不能提供证据、过期举证、不按时进行审计评估鉴定、不按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下落不明还要起诉、被告无偿还能力还要起诉”等原因,将会导致“有理也赢不了官司”的现象。

  打官司潜在的风险

  高某借了郝某2万元钱,郝某在借款条上写上利息1%,但没有注明是年息,还是月息。到期后,高某去还款,郝某说:“你给的利息不够,应该是5200元。”高某说:“哪有这样高的利息,最多800多元,怎么会是5200元,肯定错了。”郝某说:“以证据说话。”高某不服,到法院起诉,又无有效旁证,结果高某败诉。
  作为原告的高某为何败诉?因为他不懂法律,对此次起诉的风险不了解。据枣庄市市中区法院的统计,在往年审结的案件中,由于证据不足败诉的不在少数,大约占到败诉案件的10%以上。所以,起诉前一定要重视对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如果证据不足,打官司赢的把握不大。如果硬去打官司,那么风险就很大,很可能会输官司。
  再一种风险是“赢了官司输了钱”。有许多时候,原告官司是赢了,但由于被告没有相应的财产被执行,却得不到诉讼请求要求的赔偿额,甚至“亏了本”。大家都知道“执行难”,其实很多情况下并非是法官无能、腐败所导致的,而是有多方面的原因,如当事人长期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行踪不定,经常变动经营、居住场所;败诉方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等等。据最高法院公布的一项数字,在全国法院往年判决生效的经济案件中,省高院能完全执结的仅占40%,市中院能完全执结的仅占50%,基层法院能完全执结的仅占60%。这些没有被执行的案件,绝大多数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造成的。因此,当事人在起诉前,一定要掌握被执行人是否真的有财产偿还能力,如果没有,宁可延长借贷期,保证法律效力,也不要盲目起诉。
  枣庄市市中区法院立案庭庭长翟春明告诉记者,从该院开始向当事人推出诉讼风险告知制度至今,主动不起诉的,已经发生了7起。由于有了诉讼风险告知制,当事人知道了风险造成的原因,与法院的共识多了,主动取证、举证,官司打得顺利的多了,败诉后服输的多了。案件判决生效后,按照当事人及时提供的被告财产线索,强制执行的结果比以前提高了接近20%……

  打官司忌盲目性

  打官司可能有理也打不赢,可能有很多风险,但现在是法治社会,遇到私下无法解决的问题,最终还得靠诉诸法律来解决。那么,打官司该注意些啥?
  有一个案件,1986年原告王某某将一处公有住房借给李某居住,由李某交房租,1987年旧房拆迁时,李某将拆迁费给了原告王某某,自己住上了新房,原告一直没问;1997年房改,被告李某参加了房改,此房的房产权归了被告;2002年,原告王某某想要此房,并起诉到法院,因过了诉讼期限,法院不予支持。这个案例说明,打官司千万别超过了诉讼时效。
  有位原告,有理也有证据,可是最终没有赢官司。原因是他没有参加庭审,很多对他自己有利的证据没有得到质证而不被采纳。据枣庄市市中区法院的法警讲,这类现象还真不少。现在,有许多人不愿意出庭,觉得丢人,特别是一些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常常委托他人、不重要的人、不熟知内情的人出庭应付,或者干脆就不去,也不派人去,结果放弃了权利,能争取的没有争取,轻易败诉。
  因此,除了打官司一定在有证据的情况下起诉外,按时交纳诉讼费,按时出庭,认认真真地打官司,不能马马虎虎也十分重要。
  枣庄苏某与被告陈某骑摩托车同方向行驶,苏某被陈某撞伤,私了没谈成,诉至法院。原告苏某要求对方赔偿8000元。其中包括误工补助、护理费等。但苏某未成年,没有工作,不存误工问题;没住院,不存在护理费问题,法庭不予支持,只支持了医疗费、精神赔偿费共计1411·6元。结果,诉讼费302元,被告只付了26元,原告则付了236元。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诉讼的要求一定要合理、适当,不能“漫天开价”。否则,自己多交了诉讼费,得到的补偿却是“得不偿失”。
  总之,想打官司的话,一定要先找明白人问一问,看看这个官司该不该打,值不值得打,有没有证据可以打,起诉后会有多少风险。千万别盲目打官司。否则,赔了时间和精力不算,说不准还得赔上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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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车侵了权 借款打水漂
  一债权人因不懂法
  反要赔偿债务人损失
  □ 国华 玉武

  近日,陵县人民法院调解解决了一起扣车纠纷案,使扣车当事人明白了一个道理: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时,一定要运用法律去维护,否则自己便有可能从有理者变为无理者。
  魏某是陵县某村人,2000年,魏某买拖拉机因手头不宽裕,先后两次在孙某处借得现金1500元,并写有借条,同时作了利息和无偿让孙某用车的约定。2002年,孙某因事用钱,曾几次向魏某催要欠款,魏某不仅分文不给,反而对让孙某无偿用车的约定不予承认。十分气愤的孙某便设法将魏某的拖拉机开到自己家中,扣了起来。告诉魏某什么时候还了钱才能开回拖拉机。期间,魏某几次找孙某协商一直未果。
  2002年年底,魏某的拖拉机还被扣在孙某家中。无奈之下,魏某一纸诉状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孙某将拖拉机返还,并赔偿扣车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4000余元。陵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清此事是因孙某向魏某多次催要欠款无果的情况下作出的过激行为。但法不容情,孙某的行为已对魏某构成侵权,这全是孙某不懂法造成的。因此,法庭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当庭达成了孙某返还魏某拖拉机,并赔偿3000元经济损失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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