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生育保险有何特点?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生育保险的主要特点: (1)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因而待遇享受人群相对比较窄。 (2)待遇享受条件各国不一致。 (3)无论女职工将来的妊娠后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 (4)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 (5)产假有固定要求。 (6)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 1.生育保险保哪些? 女职工所在企业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计划生育规定,包括正常生育(含早产)、二胎生育、多胎生育、死胎以及引产、流产等。 2.生育保险费率怎样确定?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济南市企业按工资总额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3.生育保险如何缴费?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4.生育保险主要待遇有哪些? (一)产假。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具体解释为女职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假期。 济南市自2000年12月1日起实行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享受产假待遇的规定是: (1)正常产假90天(其中产前检查15天); (2)晚育的增加60天; (3)难产的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流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的15—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42天。 生育津贴如何确定?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济南市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的标准是: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产假天数/30天(元以下四舍五入) 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同时也按此基数支付生育津贴。 我省322万人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职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试点是从1988年12月在曲阜市首先实行。经过十几年的努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也取得了一定进展。到2002年底,全省共有16个市实行了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参加统筹职工人数达到322·8万人。部分市如济南、青岛、淄博、潍坊等市取得了积极成果,各地提取的生育保险费均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目前,我省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仅仅限于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以及少数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中央驻鲁企业参保很少。 生育医疗费包括什么?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 济南市生育医疗费的标准为: (1)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300元; (2)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1200元; (3)阴式手术产的1600元; (4)剖宫产的3500元; (5)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和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据实报销。 生育保险费怎么领取?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证、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医疗费。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有何区别?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主要相同之处是,两者都是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保障,同时对享受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生育保险的享受者在享受期内,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同时享受两种待遇,即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主要区别是: (1)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者一般为女职工,少部分地区包括男职工配偶,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对象是全体职工。 (2)生育保险的享受时间是育龄女职工,还取决于妇女的年龄、结婚时间、生育顺序等。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国策,因此,女职工一生基本只享受一次生育保险待遇,极少享受两次以上。医疗保险没有年龄的限制,无论哪一个年龄段都可能发生,在享受次数上也没有限制。 (3)生育保险享受者的医疗服务,基本上以保健和监测为主。正常的分娩无需进行治疗,只要求定期对产妇进行身体检查,以及对产妇和胎儿的监护,以保证正常分娩。而医疗保险享受者主要目的是进行治疗,以及必要的检查、药物、理疗和手术等方面的医疗手段的实现,以达到患者痊愈,早日走向工作岗位的目的。 (4)生育假期的享受期限,国家有明确规定。如正常产产假为90天,并且严格规定产前假为15天。医疗保险对享受者的假期没有时间限制,一般以病愈为期限。 (5)生育保险的待遇保障标准一般高于医疗保险待遇。我国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职工个人要缴纳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而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案例分析 [案例] 曹女士是某公司的一名职员,在怀孕之后因在上班途中不慎跌倒,造成怀孕7个月的胎儿流产。曹女士向该公司人事部说明了情况,希望能休一个月的产假。该公司人事部经理答复说:按照公司规定,女工流产,最长只能请假20天,并且这期间只能享受病假工资待遇,即原工资的70%。曹女士认为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分析]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曹女士怀孕7个月流产,理应享受42天的产假。公司以本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只允许曹女士休假20天,侵犯了曹女士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按70%的病假工资支付曹女士的产期待遇,也违反了有关规定。
|
|
|
【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