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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11日,年过七旬的杨老汉来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 民法院,向法官诉说:我的长子杨洪(化名),1999年6月11日说是 外出催款,结果这一去就是四年,至今没有音信,我们全家将能找的 地方都找遍了也不知其下落,他原来经营的工厂没人管理,家庭事务 也没人过问。现在,我们两个老人已经失去劳动能力,因长子下落不 明,加重了其他子女的赡养负担,有些事情也无法处理。因此,现申 请宣告长子杨洪死亡,以合法处理其财产,安排好我们老两口今后的 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时间,经 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 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宣告死亡法律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必 须有受害人失踪的事实、失踪达到法定时间、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法院宣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宣告死亡的申请人 有先后顺序限制,第一顺序为配偶;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 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顺序为 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人的顺序效力是,有在先顺序时 排除在后顺序,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排他效力。在没有 上一顺序时下一顺序递增为上一顺序。本案申请人属于第二顺序申请 人,在限定时间内未能提供由第二顺序递增为第一顺序的证据,故其 具备申请权的依据不足,不符合申请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杨老 汉对其儿子杨洪宣告死亡的申请。也就是说父亲在儿媳健在的前提下, 无权申请宣告其儿子死亡。 (据《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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