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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妹状告律师事务所

2003-08-21 14:55:06 农村大众

  认为代理人不及时向法院起诉,致使自己的官司超过诉讼时效。
打工妹怒而向代理人及其所属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法律服务
所(下称中华路所)索赔。
  原告张某诉称,她从1996年在汉打工,一男子共欠其25000元的
工钱,双方经公证约定2000年元月底结清。然而,到期后,该男子并
未付清工钱。2001年8月2日,张某与中华路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该
所指派晓金(化名)代理该起拖欠工资案。晓金于去年3月5日才向法
院提起诉讼,此时,此案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
  张称,晓金不履行职责给自己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中
华路所也应对此事负责。故张某向二被告索赔27400元。
  中华路所的委托代理人辩称:晓金为此事到居委会进行过调解,
还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未失职,且原告要求追回的工资款是1万,
并非2.5万。晓金辩称,双方的代理关系为一般代理,何时起诉应由
原告决定,其索赔无事实依据。张某在庭上称:“我不懂法,一直是
你们怎么说我怎么做,但你们从来没告诉我诉讼时效一事。”
  此案将择日宣判。
  (据《楚天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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