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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老妪在遭受了一顿无理谩骂后死亡,家人将骂人者告上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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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死人”不是杀人,肯定不承担杀人责任,但不见得游离于法 律责任之外。如果以侮辱诽谤的形式“气死人”,肯定还要承担刑事 责任。另外,在精神赔偿中,侮辱和诽谤还要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责任。 一旦证明侮辱诽谤情节严重,就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气死人”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鞍山 市前不久审结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就为我们回答了这样一个 法律问题。 遭辱骂六旬老妪暴死 事情发生在2003年8月16日。当日8时左右,家住辽宁省鞍山市铁 东区解放办事处管内65岁的石华,在社区清扫卫生时突然倒地昏迷。 她的家人闻讯迅速将其送往医院抢救,然而老人还是于当日下午2时3 0分不治身亡。 一家人都无法相信,好好的老人怎么突然就死了呢?这时他们才 听邻居说:事发当时,石华曾和一位老太太吵过架。老人的儿子当即 报案。 警方首先找到了“涉嫌”与石华吵架的穆颖。56岁的穆颖这样讲 述了当时的情形:“那天我去给孙子张扬送吃的,没敲开门就在外边 喊。这时一个老太太过来问我,张扬他爷爷呢?我说没来,有事你问 我,不要找他,后来我就上楼了。” 然而,穆颖的说法却与现场多名目击证人的说辞大不相同。 几位邻居老大妈回忆说,事发时她们合唱队几个老太太正在楼前 准备练歌。一旁打扫卫生的石华过来跟大伙儿说,这地上有几堆狗屎, 我给你们收拾收拾。正在这时,与石华相隔一楼,来此看孙子的穆颖 突然气势汹汹地来到她面前,开口便问:“那天你问我老伴开多少钱 干啥?你想跟他呀?他开2000多元,就你那样的,他能要你呀?” 石华被这突如其来的辱骂惊呆了。她低声说:“我就是跟他闲唠 嗑,也没说别的。”穆颖反唇相讥道:“你怎么偏跟他说不跟我说!” 面对穆颖一句比一句难以入耳的谩骂,石华气得浑身哆嗦。她张嘴刚 想辩解,却遭到穆颖又一番劈头盖脸的羞辱…… 后来,石华突然嘴唇青紫,双手抱头,大喊头疼,然后一头栽倒 在地。等邻居喊来石华的家人才发现,她已小便失禁休克了过去。 周围的邻居反映:从没有听说过“石华要跟穆颖的老伴好”之类 的事。一位邻居说:石华根本不是这种人,几年前她得过脑溢血,现 在精神不太好,看见谁就爱跟谁说话。 "气死人"到底该负何责 石华去世的第二天,穆颖和丈夫刘刚来了,但丝毫没有表示道歉 之意。刘刚明确地对石华的丈夫曲贵说:“不管怎么说,你老伴的死 多多少少和我老伴吵架有点关系,为了表示同情,我们可以给你家20 00元钱,但是,我们必须签个协议,今后我们再与此事无关。”当时, 曲贵为防身旁三个愤怒的儿子闹事,便含泪接过刘刚递过来的2000元 钱,并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办完丧事,三个儿子终于按捺不住心中的积愤,于2003年8月21 日和父亲一起来到铁东区法院,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联手将穆颖告上 法庭,请求判令穆颖支付石华死亡赔偿费、丧葬费等,并支付原告精 神抚慰金10万元,合计169010元。2003年11月13日,铁东区法院不公 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原告代理人李万任律师指出,原告方出示的大量证据无 可辩驳地证明:被告于事发当日对被害人无端进行人格辱骂,使被害 人气得血压升高,昏迷倒地,小便失禁,抢救无效而死亡。被害人的 死亡与被告辱骂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主动赔偿2000元的行为已 证明其意识到自己应负的民事责任。首先,被告以言辞侮辱方式实施 了侵权行为。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 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第101条也规定: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 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以言辞方式实施了对被害人的侮辱行 为,直接损害了石华的人格和名誉,即使不导致被害人出现气得浑身 哆嗦、抱着头喊痛、倒地尿裤子以及因高血压发作送医院抢救无效死 亡等状况,这种辱骂也是一种被法律所禁止的严重侵权行为。何况被 告的辱骂还导致了被害人因生气发病而死亡的严重后果。 其次,被害人之死与被告的辱骂具有因果关系。从死亡时间看, 被害人遭辱骂、发病至死亡,具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从发病原因来 看,医学常识表明,人生气后能使血压快速上升,可能导致脑血管破 裂。被害人石华发病与受辱之间具有必然联系。 李万任律师最后指出:本案中,被告不仅违反了宪法和我国民法 通则中的相关法律规定,而且违反了社会公德,侵害了原告及其亲人 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原告经济利益的损失。 "气死人"到底该负何责 被告代理人法庭上辩称,原告诉被告伤害他人造成死亡无事实依 据,因为被告从没接触过死者身上某一部位,双方发生口角是否是造 成死亡的直接原因,也没有明确证据予以证明。另外,事发后双方已 签书面调解协议,原告表示以后与被告没有关系。现原告出尔反尔, 被告不同意赔偿。 原告石华的丈夫当庭表示,此协议书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另三位原告死者之子则认为,虽然父亲在协议书上签了字,但并不代 表他们的态度。 2003年12月22日,鞍山市铁东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 穆颖给付四原告医药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共计13802.1 7元,去掉被告已付的2000元,实际应支付11802.17元。宣判之后双 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可见,人们常说“气死人不偿命”的说法,在现今的法制社会早 已经行不通。无端的辱骂和诽谤的行为不仅会惹火烧身,还很有可能 赔钱甚至被判刑,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华社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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