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企改革、特别是大型国企改革效果不理想,虽然几年前决
策层就指出“攻坚战”的改革任务,但客观现实是“久攻不下”。难
以找到合适的所有制形式是重要原因之一。发展混合所有制,有利于
打破“一股独占”或“一股独大”的僵持格局,真正建立产权主体多
元化、治理结构法人化的制度
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是21世纪前20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性任务。这里的“
完善”,不仅包括完成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
而且,要使这种新体制更加趋于成熟、完整和定型化。如能完成这一
历史性任务,将是中国对当代人类文明的重要贡献。
从中国肩负的这项战略任务的具体内容和内在逻辑研究,笔者认
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所谓“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在同一经济组织中,不同的产权
主体多元投资、互相渗透、互相贯通、互相融合而形成的新的产权配
置结构和经济形式。它是针对传统所有制结构的弊端和转轨中存在的
问题、适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提出来的。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社会所有制结构和企业产权结构具有
强烈的“反混合”特征,表现为“三性”:一是“单一性”,即把社
会主义经济看成“纯而又纯”的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甚至为单一的国
有制经济),非公有经济被视为与公有制经济格格不入的“异己力量”
;二是“封闭性”。即把社会所有制结构和企业产权结构看成是一种
封闭的系统,排斥不同所有制之间的相互渗透,更谈不到彼此之间的
相互融合;三是“凝滞性”,单一性和封闭性的结果导致产权流动和
交易的僵滞。这些问题不仅在非上市的国企存在,而且在上市公司中
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至于垄断性行业,无论是“变异了的自然垄断性”
行业,还是“不合理的行政垄断性”行业,其产权的单一性、封闭性、
凝滞性更严重,可以说,这些领域的产权改革基本上还没有“破题”。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第一,混合所有制是“混合经济”的产权基础。现代市场经济是
一种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相结合的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就是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新技术革命的新形势,完善“市场在国家宏
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体制。这种新型经济体制的产
权基础是什么?笔者认为,既不是单一公有制,也不是单一私有制,
而是将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混
合所有制经济。这种“统一性”不是外在的统一,而是内在的统一。
第二,混合所有制是协调社会多种利益关系,并使之“和谐统一”
的产权组织形式。
随着改革的深化,中国社会和企业内部的利益关系已经“多元化”
,这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在利益多元化的情况下,如何协调不同
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问题成为社会发展的新课题。
第三,混合所有制是推动国企改革的有效财产组织形式,其中孕
育着新的公有制组织形式。当前国企改革、特别是大型国企改革效果
不理想,虽然几年前决策层就指出“攻坚战”的改革任务,但客观现
实是“久攻不下”。究其原因,难以找到合适的所有制形式是重要原
因之一。发展混合所有制,有利于打破“一股独占”或“一股独大”
的僵持格局,真正建立产权主体多元化、治理结构法人化的制度。
如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点
研究,我认为,应当在社会、国有经济、国企三方面展开。
在社会层面,用统一性而不是对立性的观点和政策把公有制经济
和非公有制经济“统合”起来。具体来说:要使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
济发挥各自的所有制优势,相互依存和补充;要使公有制和非公有制
经济相互竞争和推动,在竞争中使二者互动、双赢(在浙江、广东等
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快,也推动了公有制经济发展);要使公有制
和非公有制经济相互渗透和交融。当前,我国开始出现的民企、外企
参与国企改革,以及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管理和技术股权、期权制
试点等,都是渗透和融合的新形式,这些实践将会以新的态势促进混
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在国有经济层面,继续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现在国有经济
的比重依然偏高,根据笔者研究,不仅国有工业企业资产占工业部门
总资产的比重(65%)明显过高,而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产值
占整个工业总产值的比重(47%)也属偏高,即使是国有经济在整个
GDP中所占的比重(33%),与理想目标相比仍有一段距离。
目前,在工业领域,浙江、广东、江苏等省的国有和非国有比重
的格局为20:80(浙江),25:75(广东),29:71(江苏);而东
北、西北及西南某些省(区),国有和非国有工业的比重仍为80:20,
甚至达到89:11。应当加快这些地区国有资产的置换。从行业来说,
要特别强调按照十六大精神,“推进垄断性行业改革”,实施这些行
业的资产重新组合,这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新的突破点,要给予
特别重视。
在微观层面,打破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产权格局,
积极推进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的产权结构。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
独资经营的企业外,其他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应当积极、扎实地推行
股份制改造,形成产权主体多元化。虽然重要的企业可以由国家控股,
但对“控股”要有全面的把握,未必是“绝对控股”(75%以上)或
“优势控股”(51%以上),可以采取“有效控股”(50%以下),
甚至采用“金股”(一股)制;至于大量的国有中小型企业则应进行
国有资产的置换。
要掌握这一原则性精神:政府不应采取财政直接拨款方式向企业
投资。鉴于目前国有资本在企业中比重过大,应通过向民资、外资、
企业内经营者和职工转化或吸收股本的办法,实现产权置换和优化重
组。在“置换”和“重组”中,多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将会蓬勃发展。
这是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新生长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着力点。
(作者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教授、
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