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检察长民事行政检察处:高利贷受法律保护有条件

2011-09-23 15:38:00     作者: 马鑫    来源: 大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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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民间借贷存在放高利贷,是否受法律保护?”针网友提出的这一问题,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杨宝刚处长表示,因为现在国内还没有一个明确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标准,所以在现阶段,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要想受到法律的保护还必须符合一定的利率标准。

    大众网济南9月23日讯记者 马鑫)“民间借贷存在放高利贷,是否受法律保护?”针网友提出的这一问题,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杨宝刚处长表示,因为现在国内还没有一个明确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标准,所以在现阶段,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要想受到法律的保护还必须符合一定的利率标准。

    “检察机关里只有我们部门的工作涉及到民事和行政案件,所以只要有关这类案件的提问,不管是处在审理阶段还是已经提起申诉的,能回答的我一定尽量解答。”杨宝刚一边浏览着网友的提问一边对记者说。

    针对网友提出的民间借贷存在放高利贷,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杨宝刚回答说:“高利贷实际上是指比正常利率高出很多的民间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杨宝刚随后解释说,因为国家还没有出台一个明确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标准,现阶段各个地方法院主要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的内容来进行案件的审理,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利息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以内,视为合法利息,应受法律的保护;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视为高利率,超出四倍限度以上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样网友就可以根据现有这一司法解释精神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认为法院没有按照规定来审理这类民间借贷案件的,我们也会依法行使监督的权利,来保护我们公民的合法权益。”

王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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