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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监处:构成犯罪不一定要逮捕 逮捕应具备3条件

2012-06-08 15:40:00     作者: 辛明芮    来源: 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逮捕
[提要] “我看有些犯罪嫌疑人明明就是罪犯,做了违法的事,犯了罪,怎么检察院还不逮捕他?”今天上午,菏泽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长潘培晨在与网友互动交流时,对网友们关心的问题仔细作答。其中,在谈到关注度最高的逮捕标准问题时,他解释说,构成犯罪不一定都要逮捕,构成犯罪只是符合逮捕的证据条件,不一定符合逮捕的量刑条件和必要性条件。

  侦监处处长潘培晨:
  构成犯罪不一定要逮捕,逮捕应具备仨条件

侦查监督处处长潘培晨回答网友问题

  大众网济南6月8日讯记者 辛明芮) “我看有些犯罪嫌疑人明明就是罪犯,做了违法的事,犯了罪,怎么检察院还不逮捕他?”今天上午,菏泽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长潘培晨在与网友互动交流时,对网友们关心的问题仔细作答。其中,在谈到关注度最高的逮捕标准问题时,他解释说,构成犯罪不一定都要逮捕,构成犯罪只是符合逮捕的证据条件,不一定符合逮捕的量刑条件和必要性条件。
  上午互动环节开始前,潘培晨就早早坐在电脑前准备材料。记者注意到,潘培晨早已把很多网友的问题抄写下来,并一一标注出回答内容的重点。在他翻阅的打印材料里,也密密麻麻地圈画出许多地方。潘培晨指着名为“xiaoguanli”的网友的提问说:“这是我昨晚翻看网友问题时发现的,这案子很值得关注,我查阅了很多材料才敢谨慎作答。”
  据了解,侦监处主要有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能,具体有审查批准逮捕、审查决定逮捕、复议、复核案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监督立案、监督撤案等八项职责。潘培晨表示,工作的特殊性要求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必须特别谨慎,对递交的每一宗案件都以职业的敏感和怀疑精神来核查,仔细审阅案件中的每一处细节,有可疑之处则马上寻找相关证据,力保每一宗递交上来的案件都有公平公正的结果。
  在互动过程中,不少网友的问题涉及到逮捕标准。网友“123tan”问:“我怎么看有些犯罪嫌疑人明明就是罪犯,做了违法的事,犯了罪,怎么检察院还不逮捕他,那不是让他继续危害社会嘛,检察院为什么不逮捕呢?”
  对此,潘培晨仔细解释说:“构成犯罪也不一定都要逮捕。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构成犯罪只是符合逮捕的证据条件,不一定符合逮捕的量刑条件和必要性条件。要从犯罪性质、认罪态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措施。”
  近两个小时的互动结束后,潘培晨感叹:“我们虽然平时工作也是天天面对老百姓,但第一次网上交流还是难免有些紧张。这种网络问政的形式真不错,一方面给老百姓解答问题,一方面也能让更多的人了解我们,对我们今后的工作也有很多的帮助。”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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