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今年3月,我县法院为我执结了一件债务纠纷案,除 执行到欠款本金5万元外,还执行到欠款利息6000余元。当我到法院 领取标的款时,经办法官却要求我到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再来 领取所得利息。我对此感到不解,请问,法院的做法对吗?当事人依 法律文书所得利息是否应该纳税? 读者 刘芳 刘芳同志: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当,你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存 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当事人依据法 律文书获得的利息,虽然不是直接从上述储蓄机构获得的,但人民法 院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已经参照了银行同期存、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因此,当事人依法律文书所得利息应视为从储蓄机构获得的利息。当 事人在获得利息后,应当依据对存款利息征税的规定到税务机关缴纳 个人所得税,否则就是逃税行为。 解答律师 赖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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