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中心城区(含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运河经济开发区,不含陵城区)住房保障覆盖面,日前,德州市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通知》,确定对《德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有关公租房准入条件进行调整,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申报公租房取消“收入标准”条件,“准”外来务工人员也可申报公租房。
第一类
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申报公租房取消“收入标准”条件
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申报公租房的准入条件中,“申请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8㎡,并家庭总面积不高于60㎡(两代均有配偶和三代以上同堂的家庭总面积可放宽至不高于84㎡)”调整为“申请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22㎡”。审批为“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家庭”的人均住房条件仍坚持不高于15㎡,但不再控制住房总面积,且除申请人员的直系亲属有多余住房外不再与直系亲属家庭合并计算住房面积。
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申报公租房取消“收入标准”条件,凡是符合申报公租房“住房标准”条件的均视为中低收入家庭。但审批为“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家庭”的仍坚持“收入标准”条件。提供收入证明(低保证)且家庭收入符合相关标准的才能审批为“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不能提供收入证明((低保证)或提供的收入证明(低保证)在收入上超过相关标准或有其它问题的审批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城市新就业职工(含参照新就业)申报公租房的准入条件中,“申请人与直系亲属均无房,或申请人与直系亲属合计住房不高于84㎡且人均不高于28㎡”调整为“申请人与直系亲属均无房,或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只有一套住房的”。
符合参照新就业条件,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身体健康)。
第二类
“准”外来务工人员:有担保人可申报公租房
外来务工人员申报公租房的准入条件中,“申请人员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8㎡,并总建筑面积不高于60㎡(两代均有配偶和三代及以上同堂的家庭住房总面积可放宽至不高于84㎡)”调整为“申请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22㎡”。
外来务工人员既未与工作单位签订就业合同,又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进行就业登记的,可通过担保人担保或承诺缴纳3倍租房押金的方式申报公租房实物配租;欲来中心城区就业但苦于无住房的准外来务工人员,可先参照此规定申报公租房实物配租解决住房,再实现在中心城区就业和居住。
第三类
租住单位公房人员:可按无房申报公租房实物配租
父母与丧偶(或离异)子女或子女与单亲父母是否按一个家庭申报,根据是否长期在一起居住生活的原则确定,不再一律按一个家庭申报。
租住单位公房,租金标准低于中心城区公租房租金标准的,可按无房申报公租房实物配租。
申请家庭符合以下条件,并结合申请人个人意愿,可按分户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中两代都有配偶的;家庭中有两个(含)以上符合城市新就业职工或参照新就业条件的可按两个(含)以上城市新就业职工或参照新就业申报;三代同堂的家庭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分户处理。
初审编辑:马宝涛
责任编辑: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