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场加播广告的《英雄》,杭州律师张某25日来到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为名,把浙江翠苑电影大世界有限公司、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西湖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张某在诉状中称:2002年12月23日,他去被告浙江翠苑电影大世界有限公司处欣赏电影《英雄》,购得当日晚21:30开始的电影票。张某于电影播映前进场,落座后不久,等到的并不直接是影片《英雄》,而是长达约10分钟的广告片。广告内容有曲美减肥茶、飘柔洗发水、中华牙膏、联想手机等不一而足。正式电影并未于电影票上写的21:30开始,直等到广告片在21:34播完后,电影才正式开始。
张某认为,消费者购买电影票是欣赏电影的,并不是去看广告片的。被告在原告购票欣赏的电影中额外单方添加广告内容,属强制消费,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51条规定,经营者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应增加服务费用总额一倍的赔偿。
原告在诉状中还称:电影《英雄》系由被告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与另两家单位联合出品,据称这3家出品单位在电影拷贝中已添加广告内容,并限令电影播放单位播放广告内容。出品单位这种行为,无视观众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系强迫服务的始作俑者。对出品单位损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亦应一并予以制裁。考虑到另两家出品单位银都机构有限公司、精英娱乐有限公司无法查找,故原告现只列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并保留对另两家单位诉讼的权利。
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浙江翠苑电影大世界有限公司停止在电影《英雄》前播放广告的不法行为,退还原告电影票价款40元,并赔偿损失40元。要求判令被告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在电影《英雄》拷贝中删除片头广告内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