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二中院获悉,张柏芝再次向二中院递交诉状,状告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擅用自己的肖像构成侵权,要求“东洋之花”赔偿125万元。仅仅在两个月前,双方互告违约侵权的两场官司分别在北京和上海尘埃落定,历时三年之久。张柏芝上海小赢,北京大输,净亏74万元。
张柏芝在此次递交的民事诉状中称,2003年7月27日她在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武宁店)发现被告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沐浴露产品上印有自己的肖像。2000年5月10日原、被告双方曾签订一份协议书,其中规定:原告为被告生产的沐浴露和护肤品拍摄电视广告影片和平面广告,其中沐浴露广告物的使用日期为自2000年6月15日起至2002年6月15日止。张柏芝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约定,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25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目前,此案已经二中院立案庭审查立案。
张柏芝上次在上海打的那场官司经上海法院的调解,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向张柏芝一次性赔偿人民币51万元。2000年9月,东洋之花公司发现张柏芝在为自己产品代言的同时出现在联合利华的广告中,而该公司已经买断张柏芝在中国内地的护肤及洗化类产品广告中的肖像权。2002年6月,市高级法院终审判决张柏芝付给东洋之花公司违约金125万元。之后,东洋之花公司又向二中院申请对她强制执行,张柏芝随后将125万元人民币打入北京二中院账户。(黄亮 程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