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青岛10月9日讯(记者 崇真)今天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高虎过失致人死亡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高虎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据一审判决认定,2003年3月22日21时许,高虎在青岛市中山路第一百盛商厦南侧人行道拍摄电视剧《情错》的过程中,按照剧组的要求,驾车自30米外以20至30公里的时速,开车行至拍摄机位前2至3米处时,因操作失误,未能停住车辆,将灯光师冯子永挤在一电线杆上,致冯失血性休克死亡。一审法院认为,高虎在驾驶车辆拍摄电视剧过程中,过于自信其驾驶技术,因操作不当,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审判决后,高虎不服,提出上诉。青岛市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故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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