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检察长侦监处: 杜绝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
2011-09-23 16:38:00
作者:
刘国栋
来源:
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提要]
“淄博市全市的申请批捕案件都要提交到我们侦监处进行最后把关,以决定批准逮捕与否。在侦监过程中,我们秉承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坚决杜绝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发生。”侦查监督处处长李炳春一脸严肃认真的对记者说,这位从事检察工作二十多年的老检察人用了一上午的时间,就侦监处的主要职能等问题与广大网友进行了积极耐心的交流,为网友解难释疑。
大众网济南9月23日讯(记者 刘国栋)“淄博市全市的申请批捕案件都要提交到我们侦监处进行最后把关,以决定批准逮捕与否。在侦监过程中,我们秉承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坚决杜绝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发生。”侦查监督处处长李炳春一脸严肃认真的对记者说,这位从事检察工作二十多年的老检察人用了一上午的时间,就侦监处的主要职能等问题与广大网友进行了积极耐心的交流,为网友解难释疑。
上午的互动环节原定要在九点半开始,早上八点半不到,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李炳春就带了三四本厚厚的法律书籍坐到了电脑前。其实在这之前,李炳春已经就关于涉及本部门的网友问题提前进行了准备。“检察工作涉及到法律的权威、公正和严谨,必须要严肃认真,来不得半点马虎。”他告诉记者,对于网友的每一个问题,自己回答都要根据法律规定来解释,“虽然之前做了些准备,但现场还是要进行核实比对。”
打开大众网大众论坛的留言页面,看到上面的网友提问,李炳春仔细读了起来。不少网友对具体案件提出了问题,网友“东方树叶”问道,“我被人骗了五万元钱,我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不给我立案,检察院能不能监督!”李炳春看了立即进行回答,“可以进行监督!”李炳春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有的网友对于检察院侦监处的具体工作范围不是很了解,大众网友“华丽的苦瓜脸”就提出问题来,“经常听说检察机关可以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我想请问一下你们都对哪些情况进行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李炳春共列举了11种违法行为,在发现以后侦查监督处将进行纠正。在回答完这个问题后,李炳春感叹道,“看来我们检察院侦监部门的对外宣传还不够啊,很多网友还不知道我们的工作职能,希望这次网络在线交流能够让更多的人了解我们,以促进我们的工作。”
和网友在线交流的同时,记者还见缝插针的向李炳春提出了,关于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问题,李炳春说,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侦查监督处的职责就包括发现和纠正“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等”,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申请后,侦查监督处要在七个工作日内此案是否符合批捕条件,对于在侦监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达不到犯罪程度的,由侦监处依法进行纠正;达到犯罪程度的,将移交反渎部门依法查处。
“总之,在侦监过程中,我们秉承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坚决杜绝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发生。”李炳春最后说。
王云峰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