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北京禁止广告乱用谐音
日前,北京市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该法规第13条规定:“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违反规定的,由本市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该条规定等于给那些乱用谐音的异类广告下了“封杀令”。 此前不少广告利用谐音,将颜料广告写成“好色之涂”,把冰箱说成是“制冷鲜锋”,还有“有痔无恐”等,在2003年8月1日之后将被视为违反了该《规定》。
编辑:
【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报业论坛·
更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