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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禁止广告乱用谐音


 
  
2003-09-11 16:12:04 
 

  日前,北京市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
。该法规第13条规定:“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
用字。违反规定的,由本市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该条规定等于给
那些乱用谐音的异类广告下了“封杀令”。
  此前不少广告利用谐音,将颜料广告写成“好色之涂”,把冰箱说成是“制冷鲜锋”,
还有“有痔无恐”等,在2003年8月1日之后将被视为违反了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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