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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报业集团关于加强集团报刊(分)印点管理和处罚违规行为的规定


 
  
2003-10-21 13:27:04 
 

编者按  针对齐鲁晚报在各地的某些分印点有时出现随意加版的情况,大众报业集团经管会于2000年作了相关规定。今年6月某市又出现所谓“今日都市”D版块,在集团内引起公愤,为此,集团党委作了严肃处理,并进行了通报。为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8月11日,集团新出台了《关于加强集团报刊(分)印点管理和处罚违规行为的规定》,并希望和欢迎有关方面给予监督。
为理顺集团报刊(分)印点管理体制,切实解决承印报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维护集团的形象和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承印集团各报刊的(分)印点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中的人员。
二、集团所属四报(大众日报、农村大众、齐鲁晚报、生活日报)的(分)印点,统一由集团经管会委托发行公司,严格按集团经管会(2002)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其他报刊(城市信报、经济导报、青年记者、小记者等)的(分)印点,分别由该报刊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办法,并报编委会、经管会同意后自行实施管理。其管理合同要送经济督察室审核。
上述管理机构在行使职权时,要自觉接受集团经济督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各报刊所属编辑部等可随时向监督部门反映、举报所发现的问题。监督部门对各方面反映、举报的问题都要及时调查,并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三、严厉处罚各(分)印点出现的下列违规行为:
(一)擅自更换、增加或减少除集团总部审查批准之外的任何版面及内容;
(二)自组报刊版面,违法发行;
(三)不严格按各报刊的版式和内容印刷;
(四)管理机构放任、掩盖或包庇印点发生的(一)(二)(三)款行为及其它违约责任事故;
(五)监督机构放任管理机构出现(四)款行为;
(六)其它应当处罚的行为。
四、对违规行为人员的处罚,主要有内部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违约赔偿三种。
(一)发现有第三条(一)(二)(三)款行为,如责任人属集团管理的印点人员,除由该印点依据承印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外,要对有关当事人及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并处不低于5000元的罚款;对因有上述行为而引发一般法律纠纷的,要对有关当事人及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同时由当事人及责任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并处损失额20%—50%的罚款;对因有上述行为引发政治问题的,要对有关当事人及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并处不低于10000元的罚款。
如责任人不属集团管理的印点人员,则由管理机构依据合同,追究印点的违约责任。
(二)由集团分社、记者站管理的(分)印点,要全力支持、配合发行公司加强对(分)印点的管理,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发现有第三条(四)款行为,要对分社、记者站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直至撤销职务处分;对由此导致第三条(一)(二)(三)款行为的,同时给予5000—10000元的罚款。
(三)发现有第三条(五)款行为,要对有关当事人及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对由此导致第三条(一)(二)(三)款行为的,同时给予2000—5000元的罚款。
(四)对第三条(六)款的认定及处罚,由本规定所设置的处理机关参照上述处罚措施做出。
(五)本规定所适用人员的违规行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五、实施第四条规定中的各类处罚,均由集团经济督察室会同有关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一般责任问题,报分管领导批准,做出最终处罚决定;重大责任问题,报集团监督工作协调小组并集团党委批准,做出最终处罚决定。
对于合同违约责任,由管理机构依据合同规定依法追究,并向监督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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