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本刊特稿 报协活动 报业论坛 报业光荣榜 报业信息 探讨与交流 报业印刷 他山之石 BIG5 GB 论坛

  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王涛司长谈新闻出版业的法人制度


 
  
2003-12-03 16:54:24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传媒管理研究所举办的“深圳报业集团高级培训班”上,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王涛司长谈了对新闻出版业法人制度的看法。
  一、现在新闻出版业的法人制度不明确
  现在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在整个改革的过程中,要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新闻出版业的法人制度。实事求是的讲,我们的行业没有建立起符合国情、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法人结构。我们的法人制度就不是很明确,首先法人归属就不明确,现在是事业法人企业化管理,整个新闻出版业都这样,这种法人制度是一种很不明确的法人制度,不存在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这样一种法人。
  由于我国的法人制度的不健全,我国的新闻出版业总体上讲,很多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市场上不是一个独立的或者一个新型的市场经营主体,所以很多出版单位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在市场竞争中,决策迟缓,很不适应。
  二、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
〖HTSS〗新闻出版业总喜欢满腔热忱、非常亢奋、全神贯注的研究“假问题”。80年代是讨论报纸是商品还是特殊商品。最近又开始研究,新闻出版单位是企业还是事业。我作为新闻出版法制工作者非常悲哀,我们搞了一个个法律法规,人们不看,人们不依照法律法规的界限来讨论。
  出版条例第15条明确规定,所有的新闻出版单位必须具备法人条件,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第16条明确规定,所有的出版单位在领取了出版许可证以后,要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15条说所有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然后要求你去取得法人注册,工商管理机关就两个经营许可证,一个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个是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如果是事业单位,你必须取得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条例规定得非常明确,我国的新闻出版单位既可以做企业法人登记也可以做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所以这是个假问题,没有任何规定说,新闻出版单位不能做企业法人,新闻出版单位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司制改造,成为一个符合市场经营要求的市场经营主体,天经地义,法规允许,为什么还要讨论这个事情?为什么讨论时要突破禁区,需要你突破吗?前面连网都没有。
  三、出版单位和主管出版单位之间的关系
  新闻出版总署93年发过一个文件,就明确规定了这个关系,更多的强调了政治把关的责任,但对经济利益关系没有做明确的界定。因此,造成了我国相当多的出版单位与自己的主管出版单位之间形成了一种简单的行政上下级的附庸关系。所以,新闻出版单位在市场经营中,缺乏“三自”:自我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部委的很多报社、杂志社、出版社,实际上办成了部委的小金库,成了部委解决职工生活的菜篮子工程。这样的一种关系怎么与国外的新闻业竞争?主管部门就想做一个菜篮子工程,只需要做到适度的规模就行了。
  去年全世界传媒集团排在前五位的集团,第一位的是法国维旺迪集团,是393亿美金,迪斯尼公司去年294亿美金,美国的维亚康姆公司,去年的销售200亿美金,德国的贝塔斯曼157亿美金,再下来是澳大利亚的新闻集团,138亿美金。我们国家,去年报业销售最高的是广州日报集团,广告收入是16亿人民币,出版社去年销售最高的是高教出版社11亿人民币,我们和国外的传媒比,差距太远。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出版产业缺乏做强做大的内在驱动和内在机制,这个和主管单位的责、权、利关系搞不清楚有很大关系。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我个人理解,主管单位和出版单位的经济关系是有限责任关系,只能根据投资享受有限分红,或者承担有限经济担保。不然的话,整个报社的同志,在报社运营中的管理要素,技术要素和其它投入算什么,要素能不能转化为收入?十六大提出来“要素参与分配”,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发展。新闻出版的从业人员个人的劳动体现在哪里,如果这种责权利关系分不清楚,你所有的要素贡献都变为主办单位的投入成果。这个问题很值得研究。

 

编辑:

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上一条:广东省报协财务考察团来山东考察
下一条:中国报业协会集报分会在临沂隆重成立
 

·报业论坛·


坚持改革创新 推动报业发展
“复合体”与“两分开”
报业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转换经营机制 促进报业经济发展
豪华列车牵动利润车厢
地市级党报经营创新思考

更多的...

 
 
本刊简介 投稿信箱联系我们 报业协会简况 
山东报业协会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翻录或转载
本刊编辑部:济南经十路46号
本网站页面设计制作:大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