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1996年国内第一家报业集团——广州日报报业集团的正式成立,中国报业步入了集团化发展的新阶段,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成立了40多家报业集团。报业集团的成立,为报业增强自身竞争力、开拓新的经营领域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报业集团为扩大经营规模、开拓新的经营领域,或投巨资更新印刷设备、扩建厂房,或兴建报业大厦从事多种经营,与此相联系的投融资活动也大量增长。而在投融资活动中的税务问题,如何有效地进行税务筹划,常常是报业集团决策者所忽略的。 简言之,投融资税收筹划是指投资者或纳税人在投资、经营决策之前,在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面临的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达到降低税收成本,增加经济效益为目的的一系列筹划活动。
筹资的税务筹划
对于处于快速发展的报业来说,进行一系列的经营活动必然需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筹资对集团经营业绩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发生作用的,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财务杠杆效应。因而,分析筹资中的纳税筹划时,自然要考虑资本结构的变动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资本结构的变化主要是由于资金的不同筹集方式形成的。常见的资金筹集有:企业自我积累,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和个人借款,内部集资,发行企业债券,发行股票,租赁等。对报业集团来说,目前主要是靠自我积累和对外借款筹资。 1.企业自我积累。企业的自我积累即企业税后利润形成的资金。由于报业集团近年来对外投资不断增加、基建项目又占用了大量资金,发展所需资金如果单靠企业的自我积累,不仅难以适应企业规模的迅速扩大,而且自我积累也存在双重征税问题。 2.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等借款。借款是报业集团筹集资金最常使用的方式。在借款融资方面,特别是集团的负债比率是否合理,不仅制约着企业风险、成本的大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对集团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 负债融资的优点在于财务杠杆效应。在节税方面,借款形成的利息可以计入财务费用冲减应税所得额,因而具有减轻税负的作用。在息税前收益(支付利息和所得税前的收益)不低于负债成本总额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效果越显著。当然,过多的负债融资会加大集团的财务风险,因此应当统筹考虑。 除了常见的几种筹资方式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筹资方式——租赁。租赁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二者虽在报业集团内的运用较少,但租赁纳税筹划对减轻集团税负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对融资租赁而言,承租人可以避免了一次性购置机器设备而承担的大额资金支出,又可以在生产经营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出租人由于设备的租金收入只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而较卖出设备需缴纳17%的增值税为低。就经营性租赁来说,承租人通过租赁设备同样可以避免长期拥有设备而承担的风险,也可以因缴纳租金而冲减企业利润。 目前报业集团下属公司生产设备的公司或闲置的设备并不多,租赁方式在集团内部的应用,主要是为了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集团公司在不增加对下属公司投资额的情况下,通过租赁方式可以扩大其生产经营规模;二是通过租赁方式在实现资产转移的同时,通过调节租金水平,实现利润在集团内部的转移,尽量使集团的整体的税负最为优惠。
投资的税务筹划
报业集团为扩大再生产或开发新的经营领域而进行的投资活动,其目的当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得投资收益,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用全面的眼光来看待投资活动,而对投资活动进行必要的税务筹划,正是理性投资活动的必要环节。 投资活动从投资的去向上划分,可以分为两大类——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一)对内投资。对内投资主要指报业集团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而进行的固定资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资,可以是为增加报刊印刷质量、减少废品率而进行的印刷设备投资,或集团上游造纸企业为治理环境污染而进行的环保设备、污水治理项目的投资等等。 首先,报业集团技术改造方面的投资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固定资产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起到递减应纳税所得的作用。 其次,《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投资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例如:一家企业投资于一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其投资总额中国产设备投资为100万元,如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50万元,上年企业交纳所得税90万元,则本年新增企业所得税60万元(150-90)。按照上述优惠政策的规定,企业可递减当年所得税40万元 (100*40%),企业实际只需交纳企业所得税110万元(150-40)。这样,通过投资技改设备,仅计提设备,企业获得了双重减税的效果。 另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国产设备投资如果是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简称“三新”),若企业当年“三新”费用(可包括国产设备投资的折旧)比上年增长10%以上,且企业本年度赢利,则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还可按当年“三新”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仍依上例,若企业所得税率为0.33,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4.55万元(150÷0.33),企业当年“三新”费用100万元,比上年增长10%,则企业可先以50万元(100*50%)抵减应纳税所得,抵减后应纳税所得为404.55万元(454.55-50),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133.5万元(404.55*0.33=133.5)。由于企业本年新增所得税43.5万元(133.5-90=43.5),其中40万元(国产设备投资100万元的40%)可直接抵减所得税,企业当年实际应纳税额为93.5万元(133.5-40=93.5)。由于此项优惠政策,企业又可以少缴所得税16.5万元(110-93.5),起到了三重减税的效果。由此可见,国家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和设备更新改造,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企业极大的支持。 (二)对外投资。对外投资主要指投资于其他法人实体,如A公司(以下指本公司)同B公司共同投资成立C公司,或A公司投资于已存在的B公司而成为B公司的新股东。 1、投资方向的筹划。从投资方向分析,国家为引导企业向国家鼓励发展的领域投资,制定了许多特殊的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条例》还对其他特殊的投资行为做出了个别的规定,这样,企业经营者在投资决策的过程中,就可以将税负作为一个决策的变量,进行综合的财务预测,选择自己合适的投资方向。 2、组织形式的筹划。企业在做出进入某一生产经营领域的决策之后,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以什么样的方式运作,是成立新的法人企业独立运作,还是采取事业部或分公司的形式内部运作,两种方式在税务问题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成立独立的法人企业,则该企业成为单独的纳税主体,需新办理所有税务登记,按期单独交纳各项税金,税务筹划的回旋余地限定在新企业内部,且新企业还需支付各项涉税成本(如各种手续费、人员费用、交通费用、办公费用等);如采取事业部或分公司的形式,由于事业部或分公司不是企业法人,其经营收入可以并入总公司合并纳税,如经营项目交纳增值税,则销项税可以在总公司进项中抵扣,净所得也可从总公司损益中抵减,降低了经营项目的税收负担。当然,事业部分公司的模式并不适合所有的情况,我们认为,在投资初期,对于盈利短期无望的情况下,可以设立分公司,利用分公司的亏损冲抵总公司的利润,从而降低税负。当公司的投资项目同公司原经营业务在性质上差别较大,原有公司的经营范围无法容纳新的业务,新的业务将改变原有公司的性质,或者该项目需要同其他合作伙伴共同完成,合作伙伴掌握着资金或技术等决定因素,这时候,成立一家新的企业,以明确合作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就显得更加重要。 3、投资地点的筹划。这里的投资地点,是指公司注册的地点。注册地点的筹划,主要是对不同地区之间税收差别待遇的把握。比如有些城市为吸引外资或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专门划出一定的区域,成立高新技术开发区,并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条件。如果投资成立新公司,则可以考虑在此注册,尽可能享受国家特许的税收优惠政策。 4、投资方式的筹划。就投资方式而言,对外投资既可以采用现金的方式,也可以以实物或其他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或股权置换)的方式进行。以现金的形式对外投资,只是企业帐面资产的形式发生了变化,不影响企业的纳税情况,但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容易造成企业资金短缺。 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由于企业需要将资产项目转移到被投资单位,所以企业在投资后不能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摊销无形资产,造成投资企业税收负担加大,将缺乏流动性的固定资产和闲置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既盘活了企业的资源,也可以在投资时通过资产评估提高固定资产的价值,节约投资成本。对被投资企业,高估投资资产的计价也会带来今后折旧费的提高,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当然,高估资产的价值并非全是优点,缺点也非常明显,比如多计提折旧会带来公司的效益降低,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另外,以存货对外投资,企业应做视同销售处理,直接影响企业收入,企业需多支付流转税。 (三)与投资有关的账务处理选择。按照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外投资获得的股权,其账务处理应根据投资者的投资在被投资单位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和影响程度,决定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表决权资本时,则认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适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虽然在投资行为形成后,企业并没有在成本法与权益法之间自主选择的权利。但在成立新公司时,投资企业如果想通过两种方法的选择进行税务筹划,则可以控制自己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占股权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条件。比如20%的持股比例,就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对投资企业的税负影响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当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时,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收益之前,“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实际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这样就可以通过将已实现的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暂不做股利分配的方法,避免这部分投资收益补缴企业所得税,而采用权益法不管投资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二是即使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税率一致,采用成本法时,由于股利的发放一般是在实现投资收益之后,企业在实际收到股利时才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延迟了交纳税款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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