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察布查尔县委党校 朱 玺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们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重点。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是否能真正突出广大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尊重他们的话语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新农村建设的成败。
一、亿万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力军,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始终突出广大农民的主体地位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伟大工程。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广大农民群众是推动生产力发展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败的关键。” 这说明,广大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真正的主力军,离开广大农民的作用,建设新农村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突出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就是要明确广大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决策者、知情者、参与者、管理者和监督者的角色。这一角色的定位,也正是新型农民与传统农民之分别所在。改革开放之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民处于依附和依赖的地位,扮演的是消极者、逃避者甚至是阻碍者的角色,一切经济活动都由国家和集体来组织,农民自身缺乏必要的自主性、主动性、开放性和创造性,缺乏必要的独立判断和创造性思维,也缺乏竞争压力和利益动力,温饱是第一位的追求。改革开放以来,传统农民的角色得到迅速转换。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通过家庭生产承包责任制、从事商品生产、兴办乡镇企业、搞多种经营和从事基层民主管理活动等,农民的主体性地位逐渐凸现和增强,在勤劳致富愿望的驱动和市场竞争的压力下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各级政府不再是支配者,而是急遽向公共服务角色的转型。这一角色的变化为传统农民从整体上向当代新型农民过渡奠定了基础。
近些年来,我们解决“三农”的成效是显著的,但存在的问题仍很突出,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没有真正启动农民——这一农村的主人、主体力量所致。从目前来看,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需要克服三个障碍:一是认识障碍。即认为农民受教育程度低,技术水平不高,生活圈子狭窄,视野不宽,对人和物的依赖性强,容易满足眼前利益,与之相对应的是权利意识、责任意识较差,自强、自主、自由的意识淡薄,无法胜任新农村建设的繁重任务。二是行为障碍。表现为一些基层政府惯用传统的工作方法,乱指挥、瞎命令,不会引导和教育农民,甚至违反农民的意愿,搞长官意志,越俎代疱,以致造成损害农民群众的利益、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屡禁不绝。三是体制障碍。户籍、社会保障、教育、用工、财政、金融、土地征收等制度性壁垒,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既损害了农民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农民的独立性、自主性,进而打击了农民的能动性、创造性,客观上为广大农民主体地位的发挥设置了重重障碍。可以说,三种障碍不克服或克服得不好,农民的主体性地位就不会真正体现出来,而农民主体作用发挥得怎么样,将直接影响新农村建设的成效。
从我们所调查的情况来看,不少地方农民的主体作用尚未显现,农民还没有真正站到主体地位上来,甚至还没有把新农村建设当成他们自己的事。这一较为普遍的现象既反映在广大农民的认识和参与程度不够积极上,又反映在广大农民的能力和素质不相适应上。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今年,中央、国务院先后颁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这两个文件对农民的关怀和帮助,从力度、深度和广度来说都是过去所没有的。我认为,能否使新农村建设成为民心工程,让九亿农民从中切实得到实惠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关键之一就是要在新农村建设中重视农民的主体地位。毛泽东同志说过:“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而我们自己则往往是幼稚可笑的。”各级政府要通过各种有效的形式,宣传建设新农村的内涵,做到在思想上、组织上、实效上和管理上四个到位,从而确保广大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真正凸现出来。
二、“人的因素是最根本的”,建设新农村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话语权,这是新农村建设成功的保证
“千投入,万投入,不如调动农民积极性的投入”。广大农民是建设新农村最活跃的因素。我国农村建设经验表明,农民参与的程度是决定农村建设成败的关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有赖于外力的强入——各级政府的投入和扶持,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广泛参与,更有赖于内因的作用——生活在广袤农村的亿万农民自身,既有赖于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又有赖于农民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建设新农村,要唤醒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就需要立足目前农村的实际,充分考虑农民的意愿,尊重农民的话语权,要以自然村整洁为重点把村容村貌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农民最关心、受益最直接的事情作为新农村建设的突破口。在起步阶段抓好一些见效快、欠账多、受益广的工作就会有利于激发广大农民群众投身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为此,当前需要突出解决的问题是:
第一,各级政府和基层干部要站好位置,演好角色。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基层政府的领导和规划,但是,加强领导和规划,并不意味着基层政府就有完全的决策权。根据中央1号文件文件精神:各级政府要引导扶持而不是包办代替,要民主商议而不搞强迫命令;要引导、组织、支持广大农民而最后又依靠广大农民来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先干哪些,后干哪些,怎样规划,如何布局,要和农民进行充分的协商;建不建,何时建,如何建,都要让农民说了算。总之,在建设新农村中,要时时体现出对群众发言权的尊重。而此时,政府扮演的只是一位组织者和规划者,起的只是一个导演的作用,而活生生的话剧则应由生活在农村的广大农民群众来排演。
第二,切实维护和实现好农民在村庄整治中的参与权。村庄整治工作要坚持试点引路,量力而行,稳步推进,防止不顾当地财力、超越集体经济和农民的承受能力,违背群众意愿、侵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发生。要把村庄整治与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作结合起来,要把整治村庄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改革措施结合起来,使村庄整治切实成为解决农民实际问题、为农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的工作平台。一些县在试点实践中,尝试在自然村建立新农村建设理事会,通过理事会履行和组织农民参加新农村建设。建设资金由理事会筹集、管理,建设合同由理事会签订,进度由理事会督促,质量由理事会监管,并收到很好的效果。这一做法很值得借鉴。事实证明,基层干部只有放弃“家长式”的思维,放手让农民自主管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才是农村发展的科学之路。 第三,支持鼓励农户自主申报改造项目。如申报率不到80%或群众筹资达不到60%以上的暂不列入整治改造范围,优先建设那些群众申报率和筹资率高的项目。切实解决好农民群众在新农村试点中的参与权和决策权,防止出现违背群众意愿搞贪大求洋、大拆大建、乱建广场等劳民伤财现象的出现。一些地方允许在集中居住区内让农民养鸡养猪、种菜堆草,看似无奈,实乃明智之举。因为这样的居住区是真正姓“农”,才是广大农民自己生活的家园。
第四,动员鼓励农民投资投劳建设家园。尤其是覆盖广大农户、农民直接受益的项目,包括抗震安居建设、人畜分居建设、沼气项目建设等,都要从农户实际需要出发,吸引农民投资投劳自主建设。政府的物质和资金支持要与农户自己完成的工作量相挂钩,实行以奖代补,并以实物补助为主,根据工程进度拨付奖励物质,实行阳光操作,确保公开、公正、公平,使农民群众真正认识到新农村建设是“我要搞”,而不是干部“要我搞”。唯有如此,才能使广大农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一种主人翁意识和归属感,有一个良好的心理趋同,以增强对农村公共事务的参与意识,继而实现农村真正的变革和发展。一言以蔽之,要用三个尺度来衡量新农村建设:一是搞不搞,由群众说了算;二是怎么搞,也是群众说了算;三是搞到什么程度,还是群众说了算。 |